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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费交的时候容易,要退还却很难,这个问题有解吗?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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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服务合同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合同的,养老机构应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政府部门又该如何做好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管呢?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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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里有一条杀手锏,它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分两类:
一是对养老机构预收取的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
二是对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要求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但鼓励也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设立单独的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采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的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全部缴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转入其他任何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此,有关部门将严格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可以承接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办法》中也鼓励探索使用公证提存模式对预收费进行监管。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那么,《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做了哪些要求?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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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时必须进行公示,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说明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所在区民政局报送。此举是为了让老年人及其家属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署服务合同时,也必须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
此外,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陆老师,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这个允许吗?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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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这里的会员费指的是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那么,有关部门出台的《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做了哪些规定?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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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做了不少规范,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明确养老机构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的方式。
养老机构如果一次性预收取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等费用,最多不超过3个月。同时,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
此外,《办法》还规定,养老机构收取的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陆老师,什么是养老机构预收费?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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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住养老年人或家属收取的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要注意的是,文件里说的养老机构是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专业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比如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具体名单可以在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上查询)。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单位:养老服务处
- 适老化改造完成后,我需要开具发票吗?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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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发票是发放补贴的重要依据。发票抬头应与申请改造的老人姓名一致,发票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发票的项目名称应体现适老化改造服务的有关内容。
回复时间: 2025.06.25 回复单位:老龄工作处
- 您好,之前了解到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和适老化改造补贴可以同时享受,那是不是说我可以先去门店里买我需要的产品,享受了30%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之后,再来找适老化改造平台通过报销享受我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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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作为消费者个人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补贴,但是同一个产品或者同一个合同只能享受一种补贴。“可以同时享受”的意思是,您在购买某个产品时享受过了30%的补贴,后续如果您通过随申办再申请不包括该产品的其他内容的适老化改造,依然可以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
回复时间: 2025.06.25 回复单位:老龄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