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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市儿童福利处,困境儿童父母大病医保到期,儿童不在享受困境待遇,全市标准是否一致,还是各区标准不一样,谢谢。   2024.03.07

您好!2019年,民政部62号文提出:“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19〕10号)规定,重病是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疾病。重病的,需查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此复。

           
回复时间: 2024.03.07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
收养评估主要评估什么内容?   2023.04.14

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回复时间: 2023.04.14    回复单位:
要收养外地朋友的孩子,是否需要进行收养评估?   2022.05.01

根据《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规定,中国内地公民在上海收养子女,需要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22.05.01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中国内地公民如何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   2021.09.16

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由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根据规定和职责,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相关收养工作:

(1)收养需求备案。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可以向市收养中心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意愿。市收养中心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

(2)收养前培训。市收养中心根据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

(3)收养能力评估。市收养登记中心根据拟被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情况,按照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和意愿,先行筛选配对,并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一般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其中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时间分段累计计算。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民政部门向收养申请人发出《融合通知书》。

(4)融合情况评估。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 5 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时间不少于 30 日。由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详细记录调查过程与内容,提出评估意见。完成收养能力和融合情况评估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5)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合格的,按照规定进入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6)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回复时间: 2021.09.16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收养子女数量有无限制?   2021.08.31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


           
回复时间: 2021.08.31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如一方不能来华,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2021.08.24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公证机关)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回复时间: 2021.08.24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外国人是否可以在华收养子女?   2021.08.17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3)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

(4)只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收养合作协议,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


           
回复时间: 2021.08.17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收养关系?   2021.08.10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21.08.10    回复单位: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