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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案例:一户2人,年龄都65以上,二人都是残疾人,请问该家庭货币财产低于多少能符合低收入。   2024.04.15

您好!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目前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条件的不进行叠加,就高计算,两位65岁以上残疾人家庭财产应低于12万元。此复。

           
回复时间: 2024.04.15    回复单位:信访办
市民丁先生咨询:其离异后带着一个小孩,从2016年开始享受低保,如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会影响继续享受低保?   2023.12.12

  根据沪民规<2020>1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经适房)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和面积,因此申请经适房不影响其继续享受低保。

           
回复时间: 2023.12.12    回复单位:市社区服务热线平台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收入如何认定?   2023.04.14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沪民规〔2020〕16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符合因患大重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实际未就业,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收入认定。


           
回复时间: 2023.04.14    回复单位:市社区服务热线平台
想问一下23年困难家庭元旦节日临时补助的标准。   2023.01.18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困难家庭及民政对象发放节日临时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1.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不可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上述对象如同时符合市退役军人局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其补助标准就高享受,不得重复发放。

2.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不可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不在此范围)。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人户700元/户,每户家庭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即2人户800元/户,3人户900元/户,以此类推。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安排列支。其中,区财政每户承担100元,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3.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标准为人均460元,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

4.对市、区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给予节日补助,标准为每人18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实物补助80元),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列支。

5.对在市、区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给予春节期间节日伙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列支。

6.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等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慰问品(如同时是市退役军人局包户组成员的,慰问品不重复赠送),标准按每人300元掌握,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


           
回复时间: 2023.01.18    回复单位:
低保人员如果到外省市生活是否会影响低保待遇?   2022.08.11

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在本市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成员,因此低保对象到外地生活,会影响其低保待遇。


           
回复时间: 2022.08.11    回复单位:社会救助处
申请经适房时,出售外地房产所得款用于归还借款部分以及赠与公婆用于还债部分是否计入市民的财产?   2022.02.09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第六条的规定,财产包括在本市以外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如果已经出售的,卖房款属于财产;规定申报期间内出售、赠与、支取的较大价值的财产,如属于借给他人的,应计入财产;如属于归还借款的,需提供合理说明以及资金流转凭证后,据实认定。第八条的规定,规定申报期间内赠与他人的较大价值财产,不能认定为合理支出,仍应计入财产。


           
回复时间: 2022.02.09    回复单位:社会救助处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后有哪些保障措施?   2021.04.27

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给予低保身份,其中个人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低保标准的,不发放救助金,享受低保相应的其他待遇;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跟个人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救助金,同时享受低保的各项待遇。


           
回复时间: 2021.04.27    回复单位:社会救助处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单人户”申请低保时,对病种有什么要求?   2021.04.22

重病患者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明确为患有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病种(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城乡居民。上述病种中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大病保险文件中主要针对大学生。


           
回复时间: 2021.04.22    回复单位:社会救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