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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名称里面能加“中华”吗?   2024.08.14

  不可以哦,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在本市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名称不能直接将“中华”单独作为字号使用。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我如果要在区里登记成立社会组织,行政区划名称需要详细到区吗?能不能不加区呢?   2024.08.14

  这是不可以的,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所以,如果您在区里成立社会组织,名称中是需要加上区的。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什么是组织形式?不同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应该如何表述?   2024.08.14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举例子来说,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人名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吗?   2024.08.14

  人名使用要慎重。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什么是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2024.08.14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社会组织的名称要含有哪些要素?   2024.08.14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我正在申请成立一家社会组织,但是还没有想好名称,请问社会组织的命名有什么要求吗?   2024.08.14

  您好!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每个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同时,社会组织的名称有明确规定,必须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其中,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回复时间: 2024.08.14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登记处
“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范围是什么?补贴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怎么申请?   2024.05.09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适用于以下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人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四类创业组织。

  这四类创业组织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4. 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二、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1. 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2.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三、社保补贴可通过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线上申请

 首次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原则上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回复时间: 2024.05.09    回复单位:社会组织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