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殡葬代理服务行业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行业环境,促进殡葬代理服务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章程》,经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会员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殡葬代理服务,是指殡葬服务代理单位以代办人的名义,在其经营范围内,受理丧事承办人委托的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自律平等。
第四条 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惠民”为服务宗旨;坚持诚信经营、便捷惠民、规范服务、树立尊重生命的职业价值理念,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章 自律规则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政策,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本市殡葬行业协会章程和公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六条 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并遵循守法合规、诚信自律、专业胜任、勤勉尽职、公平竞争的职业操守与准则,树立良好形象,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 开展殡葬代理服务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核准经营范围内经营;尊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认真接受群众的投诉与建议。
第八条 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和信誉,构建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经营过程中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挤压、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必须与丧事承办人签订丧事办理委托书和《上海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履行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提供有效的服务项目清单和收费凭证,如没有清单或收费凭证,丧事承办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拓展理念,创新思路,注重精神和文化引导,有效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倡导“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殡葬活动。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行使行业自律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对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培训、指导、评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良好的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予以奖励;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在服务中经常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的,由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对其采取责令整改、发布公告、取消相关资质等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和丧事承办人应当履行《上海市殡葬代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丧事承办人与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由殡葬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会员单位应服从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因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欺诈或恶意损害行为给丧事承办人造成损失的,丧事承办人有权要求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殡葬服务代理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
第十八条 殡葬代理服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殡葬行业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协会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对列入行业黑名单的会员单位取消其在本市殡葬服务行业代理服务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