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 2026-06-26 )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6-00027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文件编号: | 沪民殡发〔2026〕2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局、交通委、农业农村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推进殡葬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机制和责任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聚焦殡葬服务管理“逝、殡、葬、祭”全链条各环节监管事项,坚持强公益、优服务、严监管,会同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交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通信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统一协调、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到2026年底,全市基本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殡葬行业综合监管体系,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高效顺畅,殡葬活动规范有序,殡葬服务优质便捷,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群众丧葬负担有效减轻。
(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市区两级全面构建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任务,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和部门职责,定期会商研判,解决实际问题。对重大问题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确保专项问题尽快处置、复杂问题联动处置。探索殡葬行业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全流程监管的实现路径。推行殡葬行业涉企“检查码”应用。完善“信用+风险”监管体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二)落实行业主管责任。民政部门切实履行殡葬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健全殡葬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服务标准,强化自身执法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实现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立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重点事项名称、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优化更新。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加大对遗体接运、殡仪服务、骨灰安葬及其它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运营服务等的日常监管。压实殡葬服务机构在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场所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殡葬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和执业情况通报制度,将经认定的失信违规等情况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完善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加强市区联动、部门联通,形成联合监管合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三定”有关监管职责、监管事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殡葬行业存在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其他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殡葬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做到线索互联、应查尽查。
二、明确重点监管事项
(四)加强对违规开展殡葬服务行为的监管。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的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阻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的行为并责令整改。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治丧行为。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殡仪馆与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对接的闭环工作机制;坚决纠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倒卖或非法提供亡故患者及其家属信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及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管;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开展殡仪服务、急救车违规从事遗体接运、违规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依法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为丧属提供宗教仪式服务、骗取钱财等行为;整治在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开展殡葬活动、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兜售丧葬用品,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对祭扫活动的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宣传等部门在清明、冬至等重要时间节点依职责加强祭扫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移风易俗宣传、文明祭扫引导等工作,监管督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网络祭扫平台监管,严厉打击诱导消费、违法违规处理用户信息、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信息等行为。
(六)加强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民政、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修建殡葬设施、散埋乱葬等行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建造坟墓的行为。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公墓建售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行为;查处农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墓穴用地或者墓位的行为;查处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的行为。
(七)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政部门督促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核定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设立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并对非基础收费项目实施严格的价格管理,遏制过高收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程序制定纳入基础项目清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价格违法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市场监管领域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做好价格公示。
(八)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殡葬领域干部职工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坚决整治殡葬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相关人员在工程项目发包、设施用品采购、工作人员招聘录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违法收受财物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九)加强对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管。各区民政部门对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备案,并将其纳入殡葬行业组织管理,对存在以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大操大办、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应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净化殡葬服务市场环境。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丧葬用品的行为。人民银行负责对丧葬祭祀用品仿制或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泄漏逝者或丧属信息,殡葬“黑中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网信部门会同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仿冒正规网站侵害市民权益等行为。
三、提升协同监管效能
(十)强化监管执法联动。依托“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推动完善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协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执法,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方式,获取违法违规或其他问题线索。健全问题线索接收、分办、转办和查处的工作机制,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建立重大问题线索会商督办机制。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疑难复杂、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违法情节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要加强会商,必要时开展个案联合监管执法。问题线索涉及主要问题的部门要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联合监管执法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参与部门要服从统一安排。对社会关注、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保问题处置及时稳妥。
(十二)创新监管方式。充分依托“上海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源头追溯、线索移交、联合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强化部门监管信息互通,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模式。加强对殡葬行业违法违规风险的预测预警和监控,对问题多发和高风险事项开展重点监管,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跟踪评估机制,开展综合监管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对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会商、督导落实,形成闭环管理。加强殡葬服务信用建设,依法依规把相关个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体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导向。
附件:本市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上海市民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6年6月2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