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 2026-08-31 )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6-00045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文件编号: | 沪民规〔2026〕7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实施日期: | 2026-09-01 | 有效性: | 2031-08-31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生活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一)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
(三)处于失业或未就业状态且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符合上述残疾等级,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个人,也可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免于计入养老金。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就近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重残无业人员申请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社区救助顾问开展走访联系,协助户籍地开展重残无业人员的调查核实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申请人申请生活补助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申请人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上述申请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
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拒绝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交换共享等手段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残疾等级、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并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确认给予的,发放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准予通知书;不予确认的,发放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不予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和依据。因特殊情况审核难度大,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资金发放。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自审核确认之月起按月发放,对审核当月无法发放的,可于次月补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原则上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
三、补助发放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一般按照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全额发放。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同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公布。
四、动态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重残无业人员的残疾等级、就业状态等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经查证属实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救助。
重残无业人员一般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材料,逾期未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为拒绝配合对其残疾等级、就业状态等进行核查。
重残无业人员残疾等级、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提交复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个月内开展复核,对残疾等级、就业状态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未主动告知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通过开展不定期复核等方式加强监测。
五、停止补助的情形
重残无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发放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停止通知书: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补助的;
(二)拒绝配合对其残疾状况、就业状况等进行核查的;
(三)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内强制戒毒的;
(四)不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情形的。
六、资金来源
对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七、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数据统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以及督促检查资金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失业人员和养老金核算信息,并做好养老金的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残疾类别、等级并提供有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八、其他
(一)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申请人或重残无业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二)重残无业人员纳入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管理,同时享受临时价格补贴、粮油帮困、帮困送温暖等政策措施。
(三)纳入市属福利机构照料护理的民政托底保障对象不享受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8月28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