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8-31 )

一、起草背景

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是本市有特色的救助措施。1998年,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2年,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进一步规范重残无业人员管理。2021年,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需进一步完善,重新制定印发《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民规〔2021〕9号),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此次修订主要聚焦基层操作实际,对申请条件、审核期限、特殊情形处理等问题作出规范。

    二、起草过程

形成初步修订意见后,两次开展座谈会向6个区、11个街镇开展调研,并书面征求各区民政局救助科,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意见,形成《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通知主要修改内容

相对于2021年文件,主要做了3方面修改完善:

(一)完善申请条件相关内容

一是将《通知》中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改为“处于失业或未就业状态且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主要考虑基层实际中,“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较难认定。“生活不能自理”对应的就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而“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较难界定,在调研中基层普遍建议,应进一步明确“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明确为“处于失业或未就业状态”。

二是将符合残疾等级,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也可申请”改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个人,也可申请”,使文件表述更加严谨

(二)完善办理程序

一是在申请材料中新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主要考虑重残无业应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不能正确反映申请对象户籍。

二是为便利群众,将审批期限从3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但“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拒绝按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是明确对残疾等级或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重残无业对象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个月内开展复核”,如未主动告知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增加复审频次。主要考虑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重残无业人员的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由街镇开展,其家庭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街镇。

(三)明确特殊情形处理

一是明确纳入市属福利机构照料护理的民政托底保障对象不享受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主要考虑这部分对象已全额财政保障托底,不应享受额外的生活补助

二是明确在监狱内服刑、戒毒所内强制戒毒的”,其基本生活在监狱中已有保障,应当及时停止重残无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