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办法》的解读说明
(2026-08-21 )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慈善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全面规范慈善行为的同时,明确要建立健全本市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为实现慈善组织“可进可出”的动态良性发展,2022年8月1日,市民政局制定印发了《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认定的条件和不予认定的情形,创设了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取消认定的情形,规范了本市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工作。文件于2024年9月4日到期后,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9月4日。
二、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暂行办法》自施行以来,慈善组织认定、取消认定的条件更加清晰、程序更加明确、办理更加规范。为全面评估《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我局通过发放意见征询单、召开座谈会、现场接待咨询等方式开展实施情况评估。通过评估,我们认为三类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路径方法各有侧重和特点,虽然目前以基金会为主,但《暂行办法》对鼓励社会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并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有很强的引导作用。鉴于目前慈善领域上位法体系比较稳定,《暂行办法》经修改完善后重新印发,实行常规有效期管理。
三、修订情况
对照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73号,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此次对《暂行办法》中内容与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文字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作了调整,与民政部文件表述一致。比如:根据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二条将“登记设立”修改为“设立”;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五条,将“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改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将“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等。
四、关于文件继续实施的有效期
《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办法》重新印发后的有效期自2026年9月5日至203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