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修订解读 ( 202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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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沪民规〔2020〕9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是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为对齐上位法要求,民政部陆续出台《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等收养配套政策,本市送养和收养工作流程发生了变化,《操作规程》需修订完善。
二、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
《操作规程》规范了文字表述,并对以下内容进行优化完善和修改:
(一)关于送养范围
明确了只有由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市儿福院抚养的孤儿、弃婴(儿)、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三类未成年人可送养。
(二)关于送养要求
一是依据《民法典》第1104条“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明确了“被送养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的要求。
二是新增了孤儿送养的要求,需确认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
三是对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送养要求,依据《民法典》第38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只有因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才可以送养;送养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生效后进行。”
(三)关于送养工作流程
一是原“送养前评估”环节,修改为“送养前筛选评估”,明确筛选评估工作:“市儿福院根据所养育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结合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未成年人,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能送早送。”今年9月5日我国调整了跨国收养政策,删除了“国内或涉外送养”的表述。
二是在准备送养材料环节,进一步明确送养需准备的材料,增加了送养残疾未成年人需提供的相关重要信息内容。
三是对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明确送养材料为“需提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因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民政部门或市儿福院担任监护人的生效判决书,以及该未成年人进入市儿福院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四)关于收养工作流程
一是对应《民法典》第1105条,新增“市民政局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和办理收养登记。”明确市收养中心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根据规定和职责,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收养需求申请已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公共服务事项,原“收养需求备案”标题修改为“接收收养需求”,内容修改为“收养申请人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收养中心,提交收养需求申请。”
三是在收养前培训流程环节,增加了“收养政策、孤残儿童的特点和心理需要”等培训内容。
四是《民法典》实施后,收养评估纳入法定程序,评估合格的直接进入收养登记程序。评估前需先行筛选配对,新增了“按需筛选配对”流程环节。
五是我局于2021年出台了《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此次修订将原收养能力评估和试养融合跟踪两个流程环节,合并为“开展收养评估”流程环节,并明确“市收养中心向达成初步配对意向的家庭发出收养评估通知,并按照本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具体开展收养评估工作。”
六是为更好地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在收养后回访流程环节,将原“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修改为“6个月内”。
(五)新增检察机关职责
新增“检察机关在涉案未成年人送养、收养过程中立足检察职能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六)调整文件制定依据等
一是将《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删除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是增加文件依据:“《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三是我国调整了跨国收养政策,今后儿福院不再向国外送养儿童,删除了“涉外送养和收养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三、关于文件有效期
本规程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沪民规〔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