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25-01-16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5-00009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5〕5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5-03-01 有效性: 2030-02-28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

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维护孤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等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送养对象与有关要求

(一)送养对象范围

本规程规定的送养对象,是指由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福院”)抚养的下列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

3.经人民法院指定市民政局或市儿福院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二)送养要求

送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孤儿的送养要求

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市儿福院需确认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送养要求

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的未成年人,市儿福院需先对被送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比中的可以送养。

3.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送养要求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市民政局或市儿福院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有关规定:

1)因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生效后进行。

二、送养工作

市儿福院按照以下流程开展送养工作:

1.送养前筛选评估。市儿福院根据所养育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结合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未成年人,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能送早送。

2.送养前体检。经评估,初步筛选拟送养未成年人,并安排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经体检,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名单。

3.准备送养材料。对拟送养未成年人,由市儿福院准备送养材料,主要包括:该未成年人进入机构的原始记录、未成年人成长状况表和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未成年人生活照等。对残疾未成年人还要细化完善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提供其本人同意送养的材料。

其中,送养孤儿的,需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的证明和在报刊办理的查找弃婴(儿)生父母的公告;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需提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因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市民政局或市儿福院担任监护人的生效判决书,以及该未成年人进入市儿福院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

4.报送送养材料。送养材料完成后,由市儿福院报送到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收养中心”),由市收养中心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市儿福院继续做好该未成年人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三、收养工作

市民政局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和办理收养登记。市收养中心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根据规定和职责,按照以下流程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1.接收收养需求。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向市收养中心咨询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收养中心,提交收养需求申请。市收养中心做好收养需求接收相关工作。

2.收养前培训。市收养中心根据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与孤残儿童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

3.按需筛选配对。市收养中心收到市儿福院报送的送养材料后,根据拟被送养未成年人情况和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及意愿,按照1个被送养未成年人对应2组家庭的比例,确定2组合适的家庭,先行筛选配对。收养申请人是失独家庭或者愿意收养残疾未成年人或学龄儿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对。

4.开展收养评估。市收养中心向达成初步配对意向的家庭发出收养评估通知,并按照本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具体开展收养评估工作。

5.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评估合格的,市收养中心通知收养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与市儿福院签订《国内收养协议书》,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6.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6个月内,由市收养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收养未成年人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

四、其他规定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执行。

2.检察机关在涉案未成年人送养、收养过程中立足检察职能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规程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沪民规〔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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