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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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关于文件制定必要性的说明

   (一)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的需要。2019年,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定进行了释义,明确了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等;2020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2类情形陷入困境的儿童,同时,对父母失联情况认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2021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对因个人原因不在户籍地生活的儿童,要求通过跨省通办程序,提请户籍地负责审核办理。2024年,《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规定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另外,2019年,民政部印发《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取消了社会散居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提交的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明确要求这2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时,采用当事人声明承诺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4号)文件,对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申领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以上文件精神,都需要在修订文件中贯彻落实。

   (二)本市特殊儿童关爱保障数字化转型工作取得进展,审批流程、要件服务等需要政策文件配套优化。2023年3月,上海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至此,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核验、审核等审批流程,从过去纸质线下流程转为无纸化线上流程申请、审批服务。同时,高效办成“一件事”、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免申即享等信息数字化手段的推进,为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申领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对网上申请、审批流程和要件服务等需要与本市“一网通办”对接及配套文件优化。

二、关于文件起草过程的说明

    根据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开展了调研座谈,广泛听取了基层的意见建议,并专题研究了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口径问题。在此基础上,先后两次征求了各区民政局和相关委办局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文件主要内容的说明

    新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拓展了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范围。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文件精神,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新增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2类情形陷入困境的儿童;根据《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规定,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保障对象。另外,为贯彻落实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文件精神,充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经与财政会商,新增了“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政策规定,并明确“从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明确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流程和路径。根据近年来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一件事”“免申即享”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及本市“一网通办”的要求,新修订文件规定,儿童监护人除“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申请基本生活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对通过大数据比对等途径,主动排查发现的符合或疑似符合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要求民政部门应及时指导申请人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工作、办案过程中,发现符合或疑似符合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和线索移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依据移交信息和线索及时做好核实工作,符合保障条件的,指导申请人按程序申请;对本市户籍儿童在外省市生活申请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文件明确可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跨省通办流程,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审核办理。

(三)规范了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核实查验流程。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根据《民政部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民政部公告第4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明确须填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在核实查验过程中,对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费的,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父母当前状况”,分别进行核实查验。对“失联”情形细化了认定流程:明确父母失联的,须核实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儿童失联父母不具备查找条件回执单》后,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街镇核实查验+区民政局核实确认”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综合认定;对以上两种方式仍不能认定的复杂情形,可启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以“一事一议”会商形式进行认定。因监护不当陷入困境的,须核实查验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救助保护机构和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并启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以“一事一议”会商形式综合进行认定。

文件明确核验材料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要求“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四)规范了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续发停发的口径。明确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就读,要求受理部门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实儿童就读信息,办理续发手续。

被保障对象因年满18周岁、死亡、失踪、被依法收养(被收养残疾孤儿除外)、被收养残疾孤儿康复,或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或其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或其父母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责任能力、依法恢复监护资格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或当事人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中,对因监护不当陷入困境的,其父母是否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责任能力,需通过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一事一议”多部门会商等综合认定。

对父母大病康复情况的认定,明确职保人员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居保人员无法提供商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结算单》的,自次月起算,6个月后停止发放。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恢复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的次月起算,6个月后停止发放。

被保障对象户籍迁至本市其他辖区的,迁出地区民政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区民政局做好续发工作。根据被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规定分别由迁出地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填写《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关系转移单》,并主动与迁入地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档案材料移交及系统信息变更等衔接工作。

(五)规范了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管,文件明确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均通过“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发放。要求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求街(镇)儿童督导员、居(村)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居(村)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六)在制度链接上,新增了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补差发放的规定。新修订文件规定,“本市特殊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满16周岁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且未达到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含被收养残疾孤儿),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政策。

四、关于文件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的说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