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25-01-01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5-00004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规〔2025〕1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实施日期: | 2025-01-01 | 有效性: | 2029-12-31 |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光明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并会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通知规定的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
(一)社会散居孤儿: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且非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因遭受监护人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监护不当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病”类型进行认定;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确认起始时间为准,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公安等机关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四)被收养残疾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被收养儿童,包括被收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发放流程
(一)申请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由儿童监护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5);
(3)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4)监护人资格材料。
2.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
由儿童监护人或为儿童提供实际照料的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监护不当导致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监护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2);
(2)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他人抚养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4)导致儿童陷入困境的父母当前有关状况的材料。“父母当前有关状况”材料具体如下:
父母重残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
父母重病的,职保人员患有大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病历和住院医疗保险结算单;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居保人员患有大病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均需提供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病历和商业保险公司出具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结算单》。
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提供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父母失联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
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
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因监护不当陷入困境的,需提供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救助保护机构、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证明材料。
3.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由儿童监护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3);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5);
(3)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4);
(2)《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收养人身份证明材料;
(4)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孤儿残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本市户籍儿童在外省市生活,申请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可向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跨省通办流程,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审核办理。
对通过大数据比对等途径,主动排查发现的符合或疑似符合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民政部门应及时指导申请人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工作、办案过程中,发现符合或疑似符合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和线索移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依据移交信息和线索及时做好核实工作,符合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申请人按程序申请。
(二)初核
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或实际照料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查验结论,提出初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民政局;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由区民政局相关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查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查验结论,提出初核意见。为保护被保障对象隐私,以上均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核实查验工作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儿童本人或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三)审核确认
对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申请,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区民政局自提出初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同意的,出具《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意发放通知单》;对未通过审核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不予发放通知单》。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于困境儿童复杂情形的核实查验及认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认定:父母失联的,须核实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6);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儿童失联父母不具备查找条件回执单》(附件7)后,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街镇核实查验+区民政局核实确认”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8)综合认定;对以上两种方式仍不能认定的复杂情形,可启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以“一事一议”会商形式进行认定。因监护不当陷入困境的,须核实查验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救助保护机构和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并启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以“一事一议”会商形式综合进行认定。
申请人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发放
符合条件的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对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被收养残疾孤儿自申请受理当月起发放,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自HIV抗体检测报告单上日期的当月起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在每月20日前足额拨付到特殊儿童个人银行账户。区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同级民政部门予以发放。
(五)续发和停发
上述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需要继续享受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须提供学校就读信息,受理部门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就读信息,办理续发手续,并从义务教育阶段结束,或学制规定年限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上述被保障对象因年满18周岁、死亡、失踪、被依法收养(被收养残疾孤儿除外)、被收养残疾孤儿康复,或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或其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或其父母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责任能力、依法恢复监护资格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或当事人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中,对因监护不当陷入困境的,其父母是否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责任能力,需通过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一事一议”多部门会商等综合认定。
上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父母重病康复期,职保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居保人员无法提供商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结算单》等不再符合重病条件的,自次月起算,6个月后停止发放。
上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恢复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的次月起算,6个月后停止发放。
特殊儿童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区民政局应同时出具《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通知单》。
上述被保障对象户籍迁至本市其他辖区的,迁出地区民政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区民政局做好续发工作。根据被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由迁出地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填写《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关系转移单》,并主动与迁入地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档案材料移交及系统信息变更等衔接工作。
三、资金保障
(一)标准确定与调整
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并随之同步调整。
(二)资金渠道
对未满18周岁的被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发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按实拨付区级财政外,其余所需资金由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承担。
对已满18周岁的被保障对象按照本通知规定继续发放生活补贴的,所需资金由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规范资金管理
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均通过“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发放。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对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区民政局要对资金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并报区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要逐月了解核实被保障对象的情况,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终止发放;要运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街(镇)儿童督导员要督促指导居(村)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发现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居(村)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市社会福利中心协助市民政局具体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培训、指导,督促各区民政局做好被保障对象的信息档案、信息统计数据月报以及纸质台账的保存工作,开展定期巡查和评估。
(二)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将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人失信信息,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五、制度衔接
(一)本市特殊儿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满16周岁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且未达到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被保障对象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被保障对象,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三)已全额领取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残疾儿童(含被收养残疾孤儿),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已享受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不再同时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对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且处境危急的困境儿童,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临时照料,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市域外农场本市户籍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上海域外农场部门预算,其发放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件:1.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3.上海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4.上海市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7.儿童失联父母不具备查找条件回执单
8.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5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