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4-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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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起草背景

规范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持续提升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2019年我局印发了《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沪民规〔2019〕7号),2024年9月30日到期在实施过程中,对一些基层遇到的具有普遍性的操作问题,我局通过《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制订,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予以明确。此次修订《审核确认办法》,一方面聚焦基层操作实际,对低保的动态管理、审核确认时间、救助项目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作出规范,另一方面,将《若干意见》中涉及审核确认程序的相关条款进行归并,形成比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底开始修订,期间于7月、8月两次征求各区救助领域工作人员和困难对象意见建议,并逐条逐句研究讨论,形成讨论稿。8月27日蒋蕊局长、赵明副局长召开专题会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办法》)。

三、《审核确认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相对于2019年文件,主要做了5方面修改完善:

(一)完善申请条件相关内容

一是将《若干意见》中“可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情形”和“对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特殊情形的处理”写入《审核确认办法》。

二是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1〕1号)中关于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写入《审核确认办法》。

三是根据基层情况,删除“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受理的规定,不再强调“男靠女”,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在任一方户籍地申请。

(二)完善调查核实相关程序

一是明确对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处置方式。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核对机构复核,并提供复核委托书。申请家庭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核对机构申请复核或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进一步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是为便于人户分离家庭的管理与服务,明确“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三是明确“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四是明确对“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简化程序,以“原核对报告和调查核实情况为依据,按程序办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三)规范审核期限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审核确认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并明确对“审核确认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先行小金额临时救助”。

(四)细分动态管理

一是强化低保家庭主动申报义务,明确“低保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提交复审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未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的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增加复审频次、开展不定期复审等方式加强监测。

二是强化动态监测的应用,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低保家庭每3个月开展一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并“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处置和定期探访关爱等方式了解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

三是将《若干意见》中加强重点监测的情形写入《审核确认办法》。

四是对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状况发生变化后低保的停止与变更细分为仍符合低保条件调整救助金额的、停止家庭低保的、停止个人低保的、以及享受救助渐退的四种情形。

(五)补充明确有关事项。

明确“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及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情形复杂特殊的,可由街道、乡镇进行集体研究处理,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