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3-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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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本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印发了《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号),文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文件实施以来,为经济困难的长护险对象减轻了支付压力,强化了养老服务保障。因文件到期,考虑到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持续提供支付保障的需要,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现对文件进行简易修订并重新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补贴对象
《通知》延续了原文件中补贴对象的认定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考虑到低收入家庭在本市不同领域中的认定口径存在差异性,故在本次修订时补充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即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相关规定中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一致。
(二)关于补贴标准
《通知》延续了原文件的补贴标准,仅对部分措辞进行了调整。依据长护险政策的新规定,将原文件中“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修改为“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三)关于出资渠道
《通知》延续了原文件的出资渠道,即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以上为《通知》的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文件实施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