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 ( 2023-02-16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1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规〔2023〕1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实施日期: | 2023-01-01 | 有效性: | 2027-12-31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配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参加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其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本市养老服务补贴相关规定中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中发生的个人负担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二)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对在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服务中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补贴50%。
三、出资渠道
需求评估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个人自负部分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各区可采用报销、记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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