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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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我局适时在《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2020年12月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在国内首次明确了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和综合监管,并规定了对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情节与处罚幅度、金额;三是2021年7月15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对行政处罚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根据以上新的变化,以及《基准》实施以来发现的对情节界定不清、判定标准不准、处罚尺度不一等问题,需要对《基准》进行重新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重新梳理处罚案由
依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确定了“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岗位”、“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十二个行政处罚案由。
(二)重新设定处罚尺度
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三种。本《基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服务监管的实际,对前述十二个案由,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要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项、违法持续时间、违法频次、违法比例以及违法后果等作为裁量因素,进一步规范了不同裁量情节、情形分别适用的具体罚款幅度。
(三)创设“说明”和“免罚清单”
为了更好地对情形表述和处罚依据的法规规定增加理解,在一些处罚事项中增加了“说明”。为了适应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审慎包容的原则,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准》中首次列出了“免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