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02-01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就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化工作流程等工作做出部署。民政部要求各地有针对性细化措施,将政策落到实处。我局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细化具体操作,拟写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我局认真研究民发〔2020〕69号文要求,多次研究贯彻落实方案,重点对其中低保扩围中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单人户”纳入低保后的保障标准及与重残无业、支出性贫困生活救助等政策的衔接等问题多次讨论,形成了基本方案,多次征询相关单位及各区民政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民发〔2020〕69号文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结合本市实际,研究了认定条件和保障措施。

1.关于认定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个人属于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且不属于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本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户籍条件,须是本市户籍居民;二是家庭经济状况条件,需要其家庭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也就是家庭首先要认定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三是个人符合《通知》要求的重病或重残条件,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凭证。本《通知》所指的重残人员在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基础上扩大到三级精神残疾人。本《通知》所指的重病患者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明确为患有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病种(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城乡居民。上述病种中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大病保险文件中主要针对大学生,基于民政部、财政部扩围要求拟扩大到城乡居民。另外,考虑到政策的公平性,单人户申请纳入低保后,不同时享受其他生活救助。

2.关于保障措施。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给予低保身份,其中个人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低保标准的,不发放救助金,享受低保相应的其他待遇;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照低保标准跟个人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救助金,同时享受低保的各项待遇。

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 “单人户”申请低保按照本市低保审核确认办法实施。

(二)关于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根据民发〔2020〕69号文要求,结合本市临时救助政策和基层操作实际,明确“对在本市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本市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提交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申请材料,由经常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1至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要求,临时救助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街道、乡镇审核确认符合条件才予以救助。上海贯彻落实意见根据民发〔2020〕69号文精神和《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要求,考虑到街道、乡镇审核确认具体操作,为便于界定“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的情形,保障资金精准发放,建议申请人申请时“提交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申请材料”。此外,根据民发〔2020〕69号文要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关于适度扩大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根据民发〔2020〕69号文要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此外,文件对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等进行了规定。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的设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据此《通知》有效期设定为5年,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