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21-02-01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1-0001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1〕1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1-03-01 有效性: 2026-02-28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指示批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着力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保障到位,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适度扩围,做到“应保尽保”

1.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个人属于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且不属于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本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个人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发放救助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应的其他待遇;个人可支配收入低于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跟个人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救助金,同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本通知所指的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病种(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城乡居民。

2.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在本市工作,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持有本市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规定向其本人发放1至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申请人原则上需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街道乡镇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可委托居(村)委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临时救助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足额保障所需资金。

(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1.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2.将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3.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照料和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可以是其亲友或居(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街道、乡镇要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督促照料护理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报告机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1.简化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性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及时纳入全市“一网通办”,便利困难群众申请。简化申请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2.强化主动发现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政策找人”,借助民生大数据平台,主动寻找和智能发现潜在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3.组建街道、乡镇社区救助顾问队伍,引导社区志愿者、专业社工投入社区救助顾问服务,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提供就近便利的政策宣传、支持引导服务以及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

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强化资金监管,全面推广应用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