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2020-07-08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起草背景

坚持救助与就业联动,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是《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的理念要求,也是上海社会救助工作的实践特色。多年来,上海在实施社会救助工作中,注重激发救助对象自身潜能,将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与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相结合,逐步形成了涵盖收入豁免、救助渐退、就业服务等方面的若干措施,在促进救助对象依靠自身努力摆脱贫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关于“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的要求,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整合以往关于救助与就业联动的政策措施,制定了《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以往有关收入豁免、救助渐退、就业服务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整合,拟写了《实施意见》初稿。之后,两次征求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民政局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5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收入豁免、救助渐退、就业服务及其它四个部分。

(一)关于收入豁免。收入豁免主要是对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文件还明确了收入豁免标准的制定,同时规定了收入豁免三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二)关于救助渐退。救助渐退主要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文件沿袭以往的做法,对救助渐退的实施条件、渐退金的计算、渐退的方式及享受救助渐退政策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重新失业后的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就业服务。文件主要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要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经查证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停止其个人的救助。”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收入豁免措施适用于本市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救助项目。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的设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据此《实施意见》有效期设定为5年,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