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的实施意见 ( 2020-07-07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0-00011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0〕13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0-05-01 有效性: 2025-04-30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与提供就业支持的联动,进一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树立自尊自立理念,以辛勤劳动为荣,积极求职就业,通过劳动就业改变现状,现就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助自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入豁免

对本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在计算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实行收入豁免。

(一)对实施收入豁免的对象,在计算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时,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收入豁免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二)本市收入豁免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劳动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申请人同时领取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不享受收入豁免待遇。

二、关于救助渐退

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上岗后,给予一定的照顾,实行“救助渐退”,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上岗后,主动、及时、如实向审核确认单位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家庭救助金进行重新核算,按照核算的结果,在办理停发救助金或确定新的救助金额手续以后,实施“救助渐退”。

(二)救助渐退金的计算标准。对重新核算后应予扣除的救助金部分,按下列不同情况,采取逐步扣除、逐月退出的办法。具体如下:

1.救助金扣除部分在100元/月(含)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二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2.救助金扣除部分在100元/月以上,200元/月(含)以下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四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3.救助金扣除部分在200元/月以上的,在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救助金扣除部分的六分之一,直至扣除完毕。

(三)对家庭成员就业后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停止救助手续后,按救助渐退办法的计算标准,重新核算后将应予扣除的救助金累计总额,一次性发放。其中,自谋职业的,按应予扣除的救助金累计总额的2倍一次性发放。

(四)停发救助金的,在享受救助渐退期间,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待遇,但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统计范围。

(五)享受救助渐退政策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重新失业的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属于减少救助金的,进行动态管理,当月停止发放救助渐退金,并按照复审核定的金额发放救助金;属于停止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新申请,但其领取的一次性救助渐退金按实际家庭人口和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算为基本生活费,折算期内一般不予受理。

三、关于就业服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激励,促进救助对象自立脱贫。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就业救助的对象,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经查证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停止其个人的救助。

四、其他

1.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2.申请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适用收入豁免政策,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59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照顾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29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实施“救助渐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101号)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附件:救助渐退照顾时间调整后救助金扣除部分核发标准计算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