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0-07-08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年7月1日,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家庭实际生活成本等因素,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的有关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积极开展调研,认真研究调标方案,起草了《关于调整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2020年5月 22日,市民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汇报,办公会还邀请了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临沂三村居委会、东盛居民区居民等相关方三位代表列席,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建议;5月29日,彭沉雷副市长等进行研究,6月4日龚正代市长、彭沉雷、宗明副市长等进行专题研究。6月8日我局将《汇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6月9日、10日分别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了相关情况,  月11日市委常委会审议并获同意。根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汇报》,制发了《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从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1615元。

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是落实5月22日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要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重点领域支出要切实保障”和2020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更加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切实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要求。二是坚持与历年调整办法和节奏保持相对稳定,兼顾可持续发展,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三是落实《上海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要求。四是消化物价上涨对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五是考虑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另外,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及营养需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个人提高救助标准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关于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5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

主要考虑:《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按照惯例,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关于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

主要考虑: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主要是因特定情形或特殊历史原因,生活困难,需要政府予以救助的人群,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按照惯例,三胞胎、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三类人员,标准通常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散居归侨、宽释人员等其他人员,标准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标增幅确定。

(四)关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80元。

主要考虑: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是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

(五)收入豁免标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9年相比保持不变。

主要考虑:为促进低保家庭就业年龄段人员积极就业,考虑到就业人员有一定的就业成本,从救助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收入豁免标准计算公式:收入豁免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低保标准*3)/2。按照2020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40元和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计算,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应为每人每月620元。本市自2016年收入豁免标准调整为870元,由于近年来最低工资增幅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严格按公式计算,豁免标准会有所降低。考虑到就业成本的增加,收入豁免标准降低不利于促进就业,因此2016年以来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维持每人每月870元。

四、关于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的说明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行调整,因此本《通知》未设置文件实施截止日期。

五、关于制定依据目录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及文号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

2014年9月19日

沪府发﹝2014﹞60号

3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