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2020-07-06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0-00010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规〔2020〕12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有效性: | 2021-06-30 |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5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15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医疗、丧葬、教育及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8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单位:元/月)
对象类别 |
原标准 |
增加额 |
调整后标准 |
重残无业人员 |
1510 |
105 |
1615 |
三胞胎 |
|||
司法老残 |
|||
散居归侨 |
1930 |
135 |
2065 |
宽释人员 |
|||
因公致残知青 |
|||
纠错人员 |
|||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
|||
起义投诚人员 |
3570 |
250 |
3820 |
特赦人员 |
4720 |
330 |
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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