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 ( 2022-09-15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2-00096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福发〔2018〕12 号 |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指示,履行好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好广大孤弃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工作领域的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孤弃儿童保障水平,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及4月27日民政部大排查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开展本市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目标
通过大排查,全面掌握本市孤弃儿童养育基本情况,确保孤弃儿童信息全面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对本市孤弃儿童养育基本情况的动态掌握,及时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漏洞。进一步加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规范化,提升养治教康服务水平,改善孤弃儿童养育质量。
二、排查对象
此次排查中所称孤弃儿童是指本市范围内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被遗弃儿童。具体包括:
(一)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弃儿童(含打拐解救儿童中的此类儿童);
(二)民办机构养育的孤弃儿童;
(三)享受本市基本生活费的社会散居孤儿;
(四)各级救助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孤弃儿童。
三、排查内容
(一)儿童福利机构中孤弃儿童的养育情况。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以及设有儿童部或者具有儿童养育职能的社会福利院。重点检查安全、消防、卫生、应急、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和实施情况;机构孤儿养治教康工作开展情况;家庭寄养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机构外养育、就医、就学、康复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等。
(二)民办机构中孤弃儿童的相关情况。本次大排查中的民办机构,既包括与民政部门合办、签订代养协议的民办机构,也包括未与民政部门合办的民办机构;既包括具备合法身份,在工商或民政登记注册的机构,也包括不具备合法身份但事实收留3名及以上孤弃儿童的机构。重点检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和《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落实情况。
(三)享受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儿童的相关情况。重点检查对社会散居孤儿身份的审核情况、生活费发放情况,对其实际监护情况和生活状况的掌握情况以及已停发基本生活费对象的相关档案等。
(四)各级救助管理机构临时救助儿童的相关情况。重点梳理已在站内被临时救助3个月及以上,已完成DNA采集、寻亲等必经寻亲程序而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信息。
(五)收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送养工作开展情况,收养登记档案建立保存情况,收养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收养与捐赠款脱钩工作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完成)
各区民政局要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部门,并指导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二)摸底自查阶段(5月31日前完成)
各区民政局和单位要对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民办机构儿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附件1)、《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附件2)以及本通知排查内容开展摸底自查工作。对于民办机构,民政部门要主动上门宣传政策、了解情况,动员或协助其填写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查。依托信息系统,应当及时核对更新孤弃儿童相关信息(包括所有委托到其他机构养育、就医、就学、康复的儿童信息)、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办机构收留孤弃儿童等相关信息。对于仍由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抚养3个月及以上,且已完成必经寻亲程序仍未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信息,可以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更新。
(三)落实整改阶段(7月15日前完成)
1.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一是依托已经升级的信息系统,更新核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信息、院内所有集中养育儿童的基本信息,录入信息要做到准确、完整;二是根据自查情况,实事求是地勾选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并在信息系统中勾选各指标自查结果。自查可以有多次,系统可以保留每次的自查结果,反映自查后的改进情况,以最后一次自查结果为准。这项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2.各区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有:一是根据附件2中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和收养工作的17项指标完成的自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更新核实相关数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工作在应保尽保的同时,要谨防“错保”“漏保”“关系保”等问题;也不能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二是区内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孤儿人数不足5人的,区民政局要对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工作实现档案检查、实地走访全覆盖。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合法合规开展孤弃儿童养育工作的民办机构的行业管理。5人(含)以上的,可通过抽查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检查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工作和收养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对于辖区内摸底自查发现的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要实现实地检查全覆盖。要督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部门主动上门向民办机构宣传政策,强调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抚养孤弃儿童的,要第一时间了解孤弃儿童基本情况,属外省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弃儿童,限期通知孤弃儿童流出地的儿童福利机构尽早接回。区民政局要密切关注整改进展,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区民政局应当函请孤弃儿童流出地民政部门及时接回孤弃儿童;属被遗弃儿童的,要迅即启动本市弃婴、弃儿接收程序,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养育。对未获得任何合法身份的民办机构,区民政局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有条件登记成立的,要积极指导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引导其向合法规范的条件发展,并做好日常跟进服务。执法难度大的,区民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以上任务要在信息系统中填写自查结果。
3.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已在站内被临时救助3个月及以上,已完成DNA采集、寻亲等必经寻亲程序而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信息、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情况、寻亲材料等,为此类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做好相关准备。
4.市民政局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对本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摸底自查发现的抚养孤弃儿童的民办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实现全覆盖;通过抽查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检查各区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工作和收养工作开展情况。
各区民政局在检查前应先通过信息系统了解拟检查地区、单位的自查情况和相关数据,调取自查表,检查结束后也要通过信息系统勾选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方案。被检查地区、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了解区民政部门检查情况及整改要求。以上检查要在7月15日前完成。各区民政局、相关单位于7月20日前将摸底自查、落实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摸底自查情况、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落实整改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成效、存在的困难等),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
(四)抽查监督阶段(8月15日前完成)
市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对各区、单位孤弃儿童养育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各区、单位要依托信息系统将检查整改后的最新情况和数据更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工作事关孤弃儿童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落实。通过此次排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将防范化解风险工作长久推进下去。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次大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明确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整改到人。此次大排查工作要安排专门力量依托信息系统对基础数据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无死角。
(三)坚持求真务实。要挑选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当场指出,明确指出。检查组成员均应在附件1、2的检查表上签字。严厉杜绝检查工作走过场、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民办机构儿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2.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5月4日
联 系 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刘芳均
联系电话:23111691,6223699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