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的通知 ( 2026-07-15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6-00032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养老发〔2026〕7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

  为提升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能级,优化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功能设置,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6年6月23日

上海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置指引

 1.基本内涵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是指主要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城镇化地区的居民区层面设置,围绕老年人生活照料、社会交往、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基本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养老“微服务”及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家门口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是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街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区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共同构成三个层级的养老服务供给。

  2.建设原则

  2.1 统筹设置。结合街镇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确定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数量和分布。

  2.2 分类发展。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聚焦居民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以提供家门口的日间照料和助餐服务为基本功能,其他服务内容可结合老年人需求和服务能力分类实施。

  2.3 因地制宜。立足区域老年人需求、服务资源、经济状况、空间条件、文化特色等合理确定家门口养老服务站面积、设施、服务功能、运营模式和保障措施,实现差异化发展。鼓励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

  3.场所建设

  3.1 布局要求。合理布局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力求达到日托、助餐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步行5—10分钟可达。对于老年人口较多、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居民区,可设置多个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也可在有条件、有需求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置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

  3.2 选址要求。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可以设置在包括社区老年活动室或居民区、街区内方便老年人出入活动的各类设施场所,鼓励在现有居民区家门口综合服务场所内新增养老服务功能,或利用闲置的物业资源,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无电梯建筑物的三楼及以上楼层,不应设置在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内。

  3.3 面积要求。单独设置(使用独立的场所或虽设置在综合场所内但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上。依托社区老年活动室或其他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其用于日间照料和助餐服务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于场地资源紧张的街镇,可在同一居村范围内采取多处设施邻近整合的设置方式。服务功能辐射多个居民区或功能较多的站点,应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设施面积纳入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千人建筑面积统计。

  4.设施配备

  4.1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保持硬件设施安全,采光通风良好,环境整洁卫生。地面采用防滑材料,室内外安装必要的无障碍辅助设施,进行必需的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可设置户外活动场所。

  4.2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配备卫生间、空调等基本设施设备。按照相关专业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

  4.3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配备日间照料及助餐服务必需的躺椅、餐桌椅、微波炉、冰箱等器材和设备。配备社会交往、文化娱乐等活动需要的适老化家具和器材;配备其他服务功能所需的器材和设备,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5.服务内容

  5.1 基本服务

  基本服务是指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

  ——“微日托”。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看护为主的日间照料服务,配有相对独立的休息空间,保证至少2个托位。有照护能力的可提供专业照护型日托服务。

  ——“微助餐”。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申请、站点就餐和送餐上门服务。站点就餐座位不少于5个。餐食提供方应当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5.2 拓展服务

  拓展服务是指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提供的叠加于基本服务的支持性服务。可结合周边老年人需求,提供一项或多项拓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微健康”。依托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的医养结合、体养融合功能,为居民区老年人开展健康指导、辅助检查、运动健康等服务。支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

  ——“微助浴”。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站内助浴服务,为有需要的助浴服务机构设置服务网点提供便利。

  ——“微生活”。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生活便民服务。

  ——“微展厅”。通过宣传资料、实物展示等形式宣传养老服务政策和政府推动的养老服务项目。有条件的服务站可设置小型辅具租赁、适老化改造展示角等。

  ——“微社交”。为居家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社会交往、精神慰藉、社区关爱、邻里互助等支持类服务。

  ——“微文娱”。为居民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开设适老课程,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微顾问”。设置在居民区层面的服务站应配置养老顾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设置在小区层面的服务站可借助信息化设备提供智能养老顾问服务。

  5.3 其他个性化服务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可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资源禀赋,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服务。如,智能设备应用辅导、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5.4 转介服务

  发挥家门口养老服务站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对站点无法提供的服务及时转介至街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6.服务开展

 6.1 服务人员

  ——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及工作人员,结合服务功能配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人员。

  ——开展“微日托”“微助餐”“微健康”“微助浴”等服务需按相关行业部门要求配备服务人员。其中,提供“微助餐”的,需配备持有健康证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

  ——鼓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6.2 运营方式。可批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家门口养老服务站项目化运营,鼓励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一体运营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提高服务站点的集约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6.3 服务延伸。鼓励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将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配送至家门口养老服务站,丰富服务功能。鼓励家门口养老服务站根据实际需求和能力向居家老年人延伸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6.4 服务安全。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应建立服务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水电燃气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遇到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街镇,在街镇和区相关部门指导下妥善处理。

  区民政局指导街镇做好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的设置、运营、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对新建的站点进行验收,加强站点日常信息维护,开展服务情况监督检查,涉及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业务的,可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挥市、区各项补贴资金作用,鼓励各区通过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社会资金等形式对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的设置与运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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