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5-01-21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5-0001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儿福发〔2025〕1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政法委、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房屋管理局、妇儿工委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
现将《上海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红十字会
2025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要求,认真落实“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等决策部署,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方面不断完善服务举措,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推动流动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精准掌握流动儿童基本情况
1.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做好首次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非本市户籍、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在上海连续居住或生活满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连续居住或生活满6个月以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
2.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自2025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数据共享比对,更新流动儿童信息。(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
3.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纳入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儿童福利工作者常态化重点关爱服务范围。(市民政局)
4.每年对流动儿童的年龄结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监护状况、受教育情况、区域分布等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分析,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优化资源配置和服务供给提供依据。(市民政局)
二、优化政策措施提升保障水平
5.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供给,优化入园、入托的相关政策,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托育和学前教育服务。(市教委)
6.落实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相关政策。合理统筹、科学规划,抓紧推进实施各区基础教育基本建设规划项目,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相关机制。(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
7.本市相关医疗机构为流动儿童提供其需要的医疗服务。推进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为0—6岁流动儿童提供孤独症筛查服务。(市卫生健康委)
8.为0—6岁流动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和补充免疫活动,进一步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市疾控局)
9.开展流动儿童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以及伤害监测与干预工作。面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入园入校免费提供口腔健康服务。对在校流动儿童实施近视筛查建档,提供分级分类指导,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维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近视防控健康宣教。(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10.畅通流动儿童医保参保渠道,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外省市医保的流动儿童,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对符合条件、已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儿童,强化儿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等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规定予以资助。(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11.依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福利社工、救助顾问等队伍,做好特殊儿童在其户籍地申请基本生活保障、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宣传和跟进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及家庭“跨省通办”申请相关救助保障。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类救助。(市民政局)
12.为因意外事件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对流浪乞讨和临时遇困的流动儿童,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心理疏导,视情提供护送返乡、甄别寻亲、送医救治、协调教育等服务。(市民政局、市教委)
13.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人工耳蜗等手术费用补贴。研究推动流动残疾儿童在上海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政策。(市残联)
14.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15.在流动儿童居住较为集中且公交线网不足的地区,结合年度线网优化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公交线网调整。(市交通委)
16.依托“15分钟就业服务圈”社区就业服务站点、“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零工市场”等服务载体,为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提供灵活多样的就业帮扶。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
17.加强对重点关爱流动儿童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予以劝诫、制止,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法院、检察机关视情予以训诫或出具告诫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高院、市检察院)
18.深化拓展有特殊困难流动儿童家庭的监护支持服务,探索打造一支由教师、法律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社区专业志愿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监护支持。(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团市委)
19.扩大公益普惠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在面向社区和学校配送家庭教育课程、开展相关家庭教育项目、开展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时,加强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其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市妇联、市教委)
20.指导儿童福利工作者、学校加强对存在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指导干预,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制定心理健康关爱方案,提供规范、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情绪疏导等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相关医疗机构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干预和精神科诊疗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
21.提升962525心理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青小聊”等线上咨询平台服务能力和质量,为寻求帮助的流动儿童及其监护人、实际照料人提供心理情感、家庭教育、权益维护、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
22.用好校外教育场所资源,打造“15分钟社区少先队幸福圈”,持续推进“家+书屋”等项目,拓展流动儿童文化、实践活动阵地。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参与的主题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流动儿童社区融入。(团市委、市妇儿工委办、市妇联、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23.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市委网信办)
24.深化“守‘沪’童心”流动儿童关爱服务项目,聚焦新就业群体等来沪建设者未成年子女,开展心理健康关爱、家庭教育指导、城市融合融入等服务。(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25.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妇儿工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
四、加强实施保障
26.依托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特殊儿童关爱保障专委会,整体推进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市民政局牵头,不定期召开会议,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及时协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督促检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市民政局)
27.将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等统筹推进。(市委政法委、团市委)
28.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上海市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本市户籍流动儿童,其相关关爱服务政策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房屋管理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29.优化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功能定位,发挥在流动儿童群体监测排摸、关爱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实现检察官兼任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法治副站长全覆盖的基础上,深化协作联动,实现信息及时通报、个案共商协处、资源共建共享,合力开展流动儿童监护干预、权益维护、关爱帮扶、法治教育等。(市民政局、市检察院)
30.指导各区对流动儿童数量较多或纳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的流动儿童总数超过30人的居村增配儿童主任。民政部门在开展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中,将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等作为重要内容。(市民政局)
31.根据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市财政局)
32.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打造“慈善+流动儿童关爱”的公益慈善项目。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大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对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儿工委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附件:上海市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