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4-07-10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4-00066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儿福发〔2024〕6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医保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残联:

现将《上海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机制,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实施关爱保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提供依据,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上海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方案。

一、工作对象

(一)流动儿童

非本市户籍、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在上海连续居住或生活满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监测摸排范围。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连续居住或生活满6个月以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的,应纳入监测摸排范围。

(二)留守儿童

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按跨行政区域(不含跨街道乡镇)以上连续务工超过6个月掌握,期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时间认定。父母外出务工不满6个月、但主动提出救助帮扶的,应纳入监测摸排范围。

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摸排中发现非本区户籍儿童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至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并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入园情况,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等情况,由教育部门负责。

(三)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主要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五)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由医保部门负责。

(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由疾控部门负责。

(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由残联组织负责。

(八)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

市民政局会同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疾控局、市妇儿工委办、市残联,组织各区相关部门同志,召开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动员部署会。市民政局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儿童福利社工开展入户走访培训。

时间安排:7月5日前完成。

(二)监测摸排

监测摸排工作以区为单位开展,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各部门共享基础数据。各区教育局根据需要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对接等方式向区民政局提供本区随迁子女数据信息;各区公安局向区民政局提供本区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信息,并指导派出所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各区民政局根据教育、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形成摸排底数,作为入户开展儿童信息登记的基础。

各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街镇儿童督导员、居村儿童主任、儿童福利社工、网格员等,以教育、公安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结合“社区云”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未成年人情况,开展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工作,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详细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区教育局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区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工作。

时间安排:9月30日前完成。

(三)数据对比核实和录入

1.数据核实。各区民政局将入户摸排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提供区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各部门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比对,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更新,提高数据准确性。

时间安排: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

2.数据录入。各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本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时间安排: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

(四)列入常态化工作

1.监测摸排。各区民政局将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走访、监测摸排列入儿童主任常态化工作。自2025年起,每半年,区民政局向区教育局申请本区发生变化的在读随迁子女信息数据,区公安局将发生变化的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信息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完成新数据更新,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比对核实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2.关爱服务。对已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台账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和儿童福利社工,加强走访和关爱关心,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救助帮扶、监护支持、情绪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创设关爱服务项目,实现精准关爱和长效陪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争取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支持,列支资金确保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口径和发布。各区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监测摸排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工作严肃性。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家庭隐私和信息安全。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相关部门间数据比对,确保数据质量,提高处理效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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