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民办非企业章程规定: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和上海市公布的社平均工资有区别吗?一样的数据还是不一样?谢谢 (2023-03-27 )

您好!现行民非单位章程样本中这一条的表述来源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2018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后,2014年的旧文件同步废止。新文件对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在旧文件中只规定了“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而新文件对于“平均水平”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