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上海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26-03-13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6-0002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6〕3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6-03-15 有效性: 2031-03-14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上海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完善上海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救急难、兜底线”的功能,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和条件

在本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在本市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经本市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3.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因其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申请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方式

(一)实施“小额快救”

全面落实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实施“小额快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必要时可提供心理慰藉、情绪疏导等服务类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依托市民综合帮扶机制、社区基金会“暖心”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且居无定所或流落街头的临时遇困人员,应根据困难情形和实际需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与所在辖区救助管理机构的转介工作。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以及纳入其他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小额快救”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500元,对于困难程度特别严重、困难情形特别复杂、救助需求特别迫切的,可适当提高标准,分档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个月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小额快救”外,其他临时救助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生活必需支出特别巨大的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于困难情形复杂或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通过“一网通办”或者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小额快救”人员向急难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或个人需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材料。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主动发现协助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社区工作者、居村干部、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开展“四百”走访,发现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必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可提供上门帮办。

(三)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受理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不再重复进行核对。符合条件拟给予临时救助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受理申请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天(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范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的同时,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小额快救”的家庭或个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了解核实,确认提供的相关材料及遭遇的急难情形属实的,简化审核审批手续,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并及时录入上海民政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

五、职责分工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常规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并依托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实行社会化发放。本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遇困人员,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托底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明确。

六、资金保障与管理

(一)加强资金保障

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加大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力度,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二)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作为实施临时救助中“小额快救”的专用款项,用于“小额快救”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对象提交的“小额快救”申请后,经了解核实,确认急难情形属实的,按照“小额快救”程序完成审批,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发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上海民政救助信息管理平台。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备用金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小额快救”审批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将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上年度备用金支出及结余情况和本年度实际工作需求等因素设定,并根据当年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备用金采取预拨付方式下达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度末做好备用金年度结算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小额快救”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

本意见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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