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3-10-31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74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3〕12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3-12-01 有效性: 2025-11-30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管和服务,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四条(报告的情形)

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

(一)召开重要会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基金会召开理事会。

(二)开展涉外活动。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五)其他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报告的程序)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三类。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以下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事前报告。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6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社会组织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其他事项的,社会组织可事后报告。社会组织应在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社会组织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的方式)  

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平台功能建设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督管理)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发现报告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约谈等方式要求社会组织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参考,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第十条(信息公开)

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