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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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 ( 2020-05-26 )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0-00040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0〕9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有效性: 2025-02-28

    各区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5月18日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收养需求申请-新办

    一、送养对象与有关要求

    (一)送养对象范围

    本规程规定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市儿福院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二)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送养要求

    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被公安部门确认为弃婴(儿)身份、由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先要对被送养人的DNA采样与公安部门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未比中的可以送养。

    (三)对法院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送养要求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市儿福院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还应当符合《民法总则》《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的有关规定:

    1.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或者虽在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2.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二、送养工作

    市儿福院按照以下流程开展送养工作:

    1.送养前评估。市儿福院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国内或涉外送养的评估意见。

    2.送养前体检。经评估,初步筛选拟送养儿童,并安排至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送养前体检,填写《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3.准备送养材料。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由市儿福院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被送养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其它相关材料(主要是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被送养儿童生活照等),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其中,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送养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弃婴(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的证明和在报刊办理的查找弃婴(儿)生父母的公告;

    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监护、市儿福院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市儿福院代表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经法院审判后,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的未成年人进入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的基本情况、《法定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儿童入院登记表》、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或市儿福院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等。

    4.报送送养材料。送养材料完成后,由市儿福院报送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收养中心”),由市收养中心开展后续收养相关工作,市儿福院继续做好该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

    三、收养工作

    市收养中心根据规定和职责,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收养工作:

    1.收养需求备案。在本市申请收养由市儿福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可以向市收养中心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意愿。市收养中心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进行收养需求备案记录。

    2.收养前培训。市收养中心根据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收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弃(婴)儿的特点和心理需要、育儿知识等。

    3.收养能力评估。市收养中心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儿童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以1个被送养儿童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市收养中心提交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4.试养融合跟踪。市收养中心审核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后,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儿童进行配对,并向收养申请人签发《试养通知书》,收养申请人与市儿福院签订《试养协议书》,接被送养儿童回家试养1个月。试养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儿童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向市收养中心提交试养融合情况反馈报告。

    5.办理收养登记。试养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与市儿福院签订《国内收养协议书》;市收养中心通知收养申请人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出具收养关系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收养后回访。在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送养儿童融入家庭生活和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必要时可提供专业帮助。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和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孤儿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

    四、其他规定

    涉外送养和收养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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