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的通知 ( 2023-12-14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91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社管发〔2023〕2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各社会服务机构

现将《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是指社会服务机构届期届满后,组织对新一届理事、监事成员的确认,以及对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选任制)、监事长等负责人的选举。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负责换届筹备工作,应当于本届理事会届满前60日召开理事会,讨论形成换届工作方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新一届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名单及产生来源;

(二)换届改选会议安排(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

(三)登记事项拟变更的情况(如涉及此类议题);

(四)章程拟修订的情况(如涉及此项议题);

(五)换届选举的程序和办法;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届理事有权推荐或自荐理事候选人。主要捐赠人(捐赠单位代表)可以被推荐为理事候选人。本届理事会充分酝酿和汇总理事候选人推荐或自荐情况后,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产生:

(一)举办者(单位)推荐;

(二)员工会议民主推选;

(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与本机构相关的职能部门选派。

本届监事会充分汇总讨论上述途径产生的人选后,提出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如以上途径均失效的,本届监事可以推荐或自荐监事候选人。

本机构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中至少有一名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交易的外部人士,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第六条  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监事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认同本机构的宗旨、发展方向和机构文化,乐于奉献,有公益精神,有积极参与本机构工作的意愿,能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行政负责人);

(二)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任职务(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理事和监事);

(三)其他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九条  行政负责人可以实行选任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也可以实行聘任制(经理事会同意招聘产生),需在章程中载明。行政负责人候选人应满足能全日制在社会服务机构工作的条件。

第十条  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载明。

副理事长有多名的,可以确定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行政负责人应为理事会成员,并经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届满离任的,一般于换届会议召开前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因解聘、免职、撤职等特殊原因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但须在离任决议做出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

第十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在召开换届会议5日前,告知本届全体理事、监事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社会服务机构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选任制)、理事、监事时,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选举一般应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服务机构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服务机构公章。选票应和理事会会议决议一同归档。

 

第三章  换届会议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行政负责人(聘任制)应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不得以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监事会会议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应遵循本机构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除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外,理事会换届会议、监事会换届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线下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会,但委托出席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社会服务机构可通过制定《理事会制度》约定委托授权的具体条件、受委托人身份等,相关制度应事先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且不能违背本机构章程规定。

监事会换届会议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会议一般应遵循下列议程:

第一阶段:宣读本指引第三条所述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选举办法

第二阶段:召开本届监事会末次会议

(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宣读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四)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并当场宣布名单。

第三阶段:召开本届理事会末次会议

(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或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项(如涉及此类议题);

(六)听取和审议章程修订说明(如涉及此项议题);

(七)听取和审议换届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八)宣读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九)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十)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当场宣布名单。

(注:第五、第六项议程也可在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进行。)

第四阶段:召开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

(二)宣读监事长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三)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监事长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四)选举产生监事长并当场宣布名单;

(五)新当选监事长就职讲话。

第五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一)宣布会议应到、实到人数,介绍列席、缺席及委托等情况;

(二)宣读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三)推选并通过监票人、计票人(上述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四)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选任制)并当场宣布名单;

(五)实行行政负责人聘任制的社会服务机构,表决通过行政负责人聘用事项(如涉及此项议题);

(六)表决通过行政负责人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聘用事项(如涉及此类议题);

(七)表决通过其他事项;

(八)通报新一届监事会名单、新当选监事长名单;

(九)新当选理事长就职讲话。

第二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召开换届会议,应当根据选举或表决结果,分别形成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等。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机构应在形成换届决议后30日内,将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涉及变更登记、章程核准、人员备案等事项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有效期延续、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查阅办事指南和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提前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二十三条  届期未满,但社会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可依照本指引提前办理换届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服务机构届中需调整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召开理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相关会议决议和新增补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信息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五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中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一是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监事会的自我监督下,通过理事会协商解决。二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三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理纠纷争议。

第二十六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正常换届的,应在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的指导,必要时积极配合上述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社会服务机构未按期换届、违规换届或换届后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指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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