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基金会登记-成立登记 基金会登记-有效期延续 基金会登记-变更登记 基金会登记-章程核准 基金会登记-注销登记 基金会登记-遗失补证 ( 2023-10-12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3-00068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社基发〔2023〕1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基金会:
现将《上海市基金会换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基金会换届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基金会换届工作,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会换届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规范”的原则,按章程规定届期进行。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换届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工作。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六条 本届理事会在届满前,可以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捐赠人、党组织负责人等共同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研究换届筹备工作。
第七条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准备以下材料:
1.《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2.《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3.《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换届财务审计报告》(换届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理事、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简历,其中涉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兼职审批表;
5.监事会人员名单、来源、简历;
6.本届理事会议程和新一届理事会议程(见附件1);
7.《理事选举办法》(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2);
8.选票票样(见附件3);
9.需会议审议的其他材料(如章程修订草案等)。
第八条 基金会在换届选举前20日,将本指引第七条筹备材料,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换届筹备材料无异议的,理事会提前5日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理事、监事及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监事,并做好通知记录。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及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要说明原因,理事会做好记录,并写入会议决议(纪要)。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委托总数不能超过理事总数三分之一。受托人提前向理事会提交委托书(见附件5),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受托人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监事、理事候选人、负责人候选人不宜接受委托。
第三章 人选要求
第十一条 本届理事会在严格审查、民主协商、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商请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选派新一届监事,提出监事长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但不包括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其他单位有实际职务,且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职务仅是兼任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上述不包括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军队和武警退(离)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第十九条 基金会换届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换届会议遵循以下议程:
(一)召开本届理事会
1.宣布会议召开(介绍会议应到、实到人数和未参会、委托参会情况);
2.听取、审议和表决《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3.听取、审议和表决《财务工作报告》,宣读《换届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听取《监事会工作报告》;
5.听取、审议、表决其他事项(如章程修改等);
6.介绍理事候选人情况;
7.听取、审议和表决《理事换届选举办法》;
8.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
9.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10.宣布理事选举结果;
11.通报新一届监事会名单、来源、简历;
12.听取、审议和表决《本届理事会决议》并签字。
(二)召开新一届理事会
1.宣布会议召开(介绍会议应到、实到人数和未参会、委托参会情况);
2.介绍负责人候选人情况;
3.听取、审议和表决《负责人选举办法》;
4.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负责人候选人不得担任);
5.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
6.宣布负责人选举结果;
7.宣布监事长名单;
8.听取、审议和表决其他事项;
9.新当选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10.听取、审议和表决《新一届理事会决议》。
在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前,召开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二十一条 换届会议当场形成会议决议(纪要),并由参会理事、监事审阅、签名。
第五章 换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提前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不得延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到期前,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uc/login/login.jsp)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并办理证书有效期延期手续、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等,所需材料如下:
1.决定有效期延续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决议(纪要)(附件6);
2.《换届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需《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监事会决议(附件7);
4.理事情况表、监事情况表、理事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附件8)。
5.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需届中调整、增补理事、负责人,或需届中调整或增补监事、监事长的,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未按期换届、违规换届,或换届后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