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换届指引》的通知
  • 基金会登记-成立登记
  • 基金会登记-有效期延续
  • 基金会登记-变更登记
  • 基金会登记-章程核准
  • 基金会登记-注销登记
  • 基金会登记-遗失补证
  • ( 2023-10-12 )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3-00068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社基发〔2023〕1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基金会:

    现将《上海市基金会换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基金会换届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基金会换届工作,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成立登记《上海市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会换届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规范”的原则,按章程规定届期进行。

    第三条  基金会换届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换届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工作。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六条 本届理事会在届满前,可以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捐赠人、党组织负责人等共同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研究换届筹备工作。

    第七条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准备以下材料:

    1.《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2.《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3.《财务工作报告》(草案)、《换届财务审计报告》(换届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理事、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简历,其中涉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兼职审批表;

    5.监事会人员名单、来源、简历;

    6.本届理事会议程和新一届理事会议程(见附件1);

    7.《理事选举办法》(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见附件2);

    8.选票票样(见附件3);

    9.需会议审议的其他材料(如章程修订草案等)。

    第八条  基金会在换届选举前20日,将本指引第七条筹备材料,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4),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换届筹备材料无异议的,理事会提前5日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议程等通知理事、监事及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监事,并做好通知记录。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及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要说明原因,理事会做好记录,并写入会议决议(纪要)。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委托总数不能超过理事总数三分之一。受托人提前向理事会提交委托书(见附件5),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受托人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权力。每位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监事、理事候选人、负责人候选人不宜接受委托。

     

    第三章  人选要求

     

    第十一条 本届理事会在严格审查、民主协商、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理事候选人、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商请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选派新一届监事,提出监事长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但不包括已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其他单位有实际职务,且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职务仅是兼任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上述不包括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军队和武警退(离)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兼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

    第十九条  基金会换届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换届会议遵循以下议程:

    (一)召开本届理事会

    1.宣布会议召开(介绍会议应到、实到人数和未参会、委托参会情况);

    2.听取、审议和表决《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3.听取、审议和表决《财务工作报告》,宣读《换届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须宣读《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听取《监事会工作报告》;

    5.听取、审议、表决其他事项(如章程修改等);

    6.介绍理事候选人情况;

    7.听取、审议和表决《理事换届选举办法》;

    8.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

    9.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10.宣布理事选举结果;

    11.通报新一届监事会名单、来源、简历;

    12.听取、审议和表决《本届理事会决议》并签字。

    (二)召开新一届理事会

    1.宣布会议召开(介绍会议应到、实到人数和未参会、委托参会情况);

    2.介绍负责人候选人情况;

    3.听取、审议和表决《负责人选举办法》;

    4.审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负责人候选人不得担任);

    5.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

    6.宣布负责人选举结果;

    7.宣布监事长名单;

    8.听取、审议和表决其他事项;

    9.新当选理事长、监事长讲话;

    10.听取、审议和表决《新一届理事会决议》。

    在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前,召开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二十一条  换届会议当场形成会议决议(纪要),并由参会理事、监事审阅、签名。

     

    第五章  换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有1/3以上理事提议提前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一般不得延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到期前,按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换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登录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uc/login/login.jsp)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并办理证书有效期延期手续基金会登记-有效期延续、变更登记基金会登记-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基金会登记-章程核准	基金会登记-注销登记基金会登记-遗失补证	所需材料如下:

    1.决定有效期延续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决议(纪要)(附件6);

    2.《换届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需《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监事会决议(附件7);

    4.理事情况表、监事情况表、理事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附件8)。

    5.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需届中调整、增补理事、负责人,或需届中调整或增补监事、监事长的,参照本指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未按期换届、违规换届,或换届后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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