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24-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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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政府对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的关心关爱,更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经研究,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2),自20231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说明

历年来,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由本市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地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综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以及物价水平上涨等因素,为进一步体现政府对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的关心关爱,更好地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有必要适当提高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生活费等相关标准。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三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成年孤残人员、孤老、“三无”慢性精神病人等三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390元、1270元、127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850元,分别增加460元、580元。

二是调整家庭寄养劳务费标准。家庭寄养劳务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10元,增加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