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 2024-02-22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4-000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规〔2024〕2 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实施日期: 2023-01-01 有效性: 2027-12-31

市社会福利中心及所属相关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民政兜底保障对象的关心关爱,更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结合近年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以及物价水平的上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对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成年孤残人员、孤老、“三无”慢性精神病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家庭寄养对象的家庭寄养劳务费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成年孤残人员、孤老、“三无”慢性精神病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1850元/人/月。家庭寄养劳务费标准调整为1810元/人/月。

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