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工作的通知 ( 2021-07-02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1-00063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
文件编号: | 沪社服发〔2021〕5 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创新社会治理 加强基层建设”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市民政局工作安排,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展《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2021版)》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目的
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本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择优推荐,帮助需要购买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各街镇了解社会组织及其实施项目,促进供需精准对接,积极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有序、社会公信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在更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发展壮大。
二、推荐范围
上海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在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治理、社区服务、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文体活动、扶贫济困、志愿服务、专业支持、防灾减灾、专业调处等业务领域(具体分类参看附件1)具有较强专业能力、能够提供较好专业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
三、推荐条件
(一)机构整体实力强
优先推荐登记成立两年以上、评估等级3A(含)以上、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或相关专业服务人员,执行团队稳定,具有提供专业服务能力、人员队伍、项目经验的社会组织。
(二)运作管理规范
优先推荐内控制度完善、项目管理科学、在核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近两年年度检查合格的社会组织。
(三)具有项目实施经验
优先推荐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践的社会组织,曾经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等具有积极意义,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且绩效评价良好;项目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等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价值。
四、推荐程序
《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推荐目录”)的申报、审核、公示、发布工作均通过“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网址:http://shzz.mzj.sh.gov.cn/gxptindex/dex.html)线上开展,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自荐(2021年6月25日 —7月24日)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登录“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从本机构在平台上已发布的项目中选择1-2个最能代表机构特色及优势的项目作为佐证。提交的佐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购买主体、项目总体金额、实施金额、政府购买或资助金额、实施时间、项目是否实施2年以上以及实施效果,并上传经购买主体盖章的《购买主体推荐意见表》(附件2),提交至平台。已被纳入《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2020版)》的,如无修改,无需重新申报。
(二)初审(2021年7月25日 — 8月20日)
各区民政局作为区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已被纳入《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2020版)》的社会组织及项目,应根据社会组织实际运作情况,在系统中再次确认是否纳入本轮推荐;对于未被纳入《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2020版)》的社会组织及项目,应在收到本轮社会组织自荐材料后,根据征集条件,结合日常管理和年检情况认真审查,重点审查项目信息的完整性、购买主体推荐意见以及日常监管中是否存在不宜推荐的问题等,若不同意推荐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各区民政局完成所有社会组织的推荐工作后可从平台上下载《2021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附件3),加盖区民政局公章后上传系统。
市民政局有关处室负责对市级社会组织进行初审,相关工作流程及要点同区民政局。
初审工作在8月20日前完成。
(三)复审(2021年8月20日 — 8月底)
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并结合市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对推荐名单进行复审。
(四)公示(2021年9月上旬)
通过复审的社会组织名单(附项目)通过 “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进行公示。
(五)发布(2021年9月底前)
公示无异议的,《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2021版)》通过“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供需对接平台”等渠道发布。
欢迎社会组织积极自荐。请各区民政局做好对社会组织的解释说明和填报指导工作,加强对推荐材料的审核,规范有序开展推荐活动。
联系人: 曹怡 电话:35080588-8009
附件:1.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业务领域目录
2.购买主体推荐意见表
3.2021年度上海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汇总表
4.平台操作指引
上海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021年6月2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