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对簿公堂?一纸诉状牵出老年安居焦虑,居住权制度破解难题
(2026-03-11 )
年逾七旬的父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女儿名下房产。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女儿王女士红了眼眶,声音哽咽地向法官解释。这其中究竟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年迈父亲的真正诉求又到底是什么?
事情的起因要从一套房屋的权属说起。王老伯与女儿王女士曾将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售房款被用于购置新房,产权登记在女儿王女士一人名下,王老伯与刘阿姨再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听闻女儿欲出售这套房屋,不安的忧虑瞬间涌上心头,老人思来想去决定通过诉讼维权,要求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
审理中,王老伯表明了自己起诉的真实意图:“我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要产权,而是担心自己和老伴儿以后没房子住啊。”
而另一边,看着父亲满是疲惫和焦虑的脸,王女士红了眼眶。她表示自己从来没有真的想过要出售房子,之前打听行情只是随口问问,怎么也没想到会让父亲如此不安。“我怎么可能赶爸爸走?”王女士声音哽咽,“我保证让他在里面安安稳稳住到百年之后。”
这起看似“争产”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中,背后却藏着老人“无房养老”的深深焦虑。王老伯除这套房屋之外,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老人提出希望在房屋内颐养天年的想法,合情合理且合法。
最终,白云法官巧妙运用居住权制度,主持调解王老伯父女及刘阿姨达成协议。《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此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家庭财产处置中,居住权既能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自由,又能守住老年人等群体的基本居住底线。
经过白云法官对双方的释法说理,耐心沟通,王女士同意在房屋上为王老伯及刘阿姨设立居住权,并相互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保障王老伯及刘阿姨今后养老的居住需求,彻底解决王老伯的后顾之忧。
赡养年迈父母,让他们“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来不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理解父母晚年对安稳住所的迫切需求,这份义务,既关乎法律责任,更连着血脉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