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专家论证报告 ( 2026-07-15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6年3月5日,我局组织开展《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论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6年3月5日,我局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市科协共3位专家参加。与会专家围绕《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研讨,提出意见建议共10条。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是关于修订必要性。修订《办法》是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运行、管理与退出全流程行为的现实需要,是提升专项基金运行效能、清理无效低效专项基金、激发基金会整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本市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慈善事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工作必要性明显。

二是关于实施可行性。《办法》聚焦专项基金适用范围、原则、主体责任、名称规范管理、运行管理、捐赠财产管理、信息公开、报备报告、内部管理与清理规范、终止程序、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予以修订,并新增了设立数量、发起额度、参与决策、内部监管、保值增值等内容,制度设计贴合本市专项基金运行实际,权责边界清晰、管理要求明确、实施路径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可行。

三是关于内容的科学性。《办法》制订过程中,系统开展了调查研究、需求排摸、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充分考虑了基金会专项基金运营实际,结合专项基金的发展痛点、堵点,特别是针对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问题导向明确、论据支撑充分、制度设计科学,符合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规范发展要求。

三、具体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专家组对《办法》总体予以认可,提出以下修改建议,我局已全部采纳:

1.在《办法》第一条中,补充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上位法依据。

2.在《办法》第八条中“……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为“……并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在《办法》第十条中“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其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修改为“不得使用理事、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等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其代表基金会行使职权的称谓”。

4.在《办法》第十七条中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基金会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不得返还给捐赠人或发起人”修改为“无协议的,剩余财产用于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公益慈善项目,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开,捐赠人不得要求返还”。

上述建议,立足本市基金会管理实际,契合专项基金运行规律,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较强,对进一步完善《办法》、提升制度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                                       

 

 

上海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