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草案)》专家论证报告 ( 2026-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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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5年6月18日,我局组织开展《关于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草案)》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5年6月18日,我局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田原、张继元、李辰阳、王翔、罗宇驰等5位专家参加。会上收集建议意见6条。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根据本市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预测,“十五五”“十六五”期间,本市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占比将持续攀升,高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此背景下,因疾病、认知障碍等原因导致自主表达意愿能力下降的老年人群体规模将逐步扩大。特别是近年来本市纯老家庭、独居老人数量亦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亟需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未雨绸缪”的监护安排,确保其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仍能通过预先选定的监护人实现意愿表达与权益保障。“上海老人赠房产给水果摊主”案宣判后,社会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关注度显著提升,本市意定监护咨询量大幅增加,反映出这一需求呈增长趋势。
(二)可行性
1.落实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亦规定老年人可“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本市已有相关工作基础。上海作为全国意定监护制度先行探索城市,2016年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设意定监护条款、首创“意定监护+公证”模式;2021年在《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中,明确提出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监护服务;在《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将“老年监护服务”纳入“特定情形老年保障”。市民政局率先实践探索。在闵行区成立全国首家专业监护社会组织——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累计接受线下咨询200余例,确认监护服务关系40例,形成可复制的服务标准与流程。公证机构同步创新。市公证协会发布《关于本市公证机构办理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指导意见一》;普陀公证处首创“意定监护公证业务机制”,联合尽善中心探索“意定监护委任+以房养老资金托管+遗嘱公证遗产分配”等两大模式,其他公证处亦深化实践。司法机关提供实务支撑:嘉定法院建立监护台账指导履职;金山法院2024年审理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案,明确“被监护人失能前双方可解除协议”规则;静安法院在变更监护人案中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裁判,引入监督机制解决冲突。此外,本市高校、智库、律师及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汇聚了一大批专业人才,推动制度不断优化。
(三)科学性
由于上海在法规、实践、公证、司法及社会协同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制定《若干意见(草案)》正是总结固化这些成果、回应群众关切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推动意定监护制度不断规范完善。文本制定过程历经若干阶段:一是系统开展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课题研究,为制度设计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召开4场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市律师协会、公证协会、人民法院、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养老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表和有关高校专家学者等方方面面意见建议。三是结合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开展人民意见建议征集活动,将老年人意定监护作为征求意见的重要议题之一,线上线下共征求到有关意定监护的相关意见建议23条。四是面向老年人开展意定监护需求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260份,重点研究影响意定监护意愿的核心因素及设置监督人的意愿,为机制设计提供量化依据。五是认真梳理并学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意定监护的建议提案,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合理意见,提升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六是指导“尽善监护”“大道公益”两家从事社会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系统总结实践经验,为制度落地提供现实参考。七是赴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养老机构实地走访,与一线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了解意定监护在具体场景中的实施难点与需求。八是与上海市人大信访办、市民盟老养残课题组、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调研组开展3次专题交流,联合探索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创新路径。九是形成初稿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文本内容。十是邀请高校教授、公证员、法官、律师等组成专家组,召开专题论证会,重点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实操性及与上位法衔接性进行研讨,确保政策条款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联合市信访办,邀请市政法委、公安局、市区信访办同志进行风险评估,系统梳理意定监护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漏洞、权益纠纷及执行障碍,针对性制定防范预案,为政策落地筑牢安全底线。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从民政职责角度出发,主要是促进、鼓励、指导,精细化工作通过后期来落实,包括意定监护中的司法鉴定、协议文本、信息备案等。
2.文本整体框架建议进一步加强逻辑,第六条与第七条都是关于监护协议,内容有重复;第九条中可将自书告知内容放到协议部分,监督内容归为监督部分。
3.此规范性文件开创了新的指引模式,建议更详实一些。
4.文本用词注意前后统一。
5.建议今后协议示范文本应该定期发布。
6.应加强意定监护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以上建议除第2条中的“可将自书告知内容放到协议部分”因与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符,未被采纳外,其余均被采纳。
上海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