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 ( 202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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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9月,我局组织开展《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9月上旬,书面征求听取了华东理工大学唐有财教授、上海海洋大学张祖平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苑莉莉研究员3名专家的意见。

  一、参与专家一致赞成制定《办法》。专家们认为,社会组织是本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实践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推动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报告,是进一步夯实社会组织安全体系,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风险,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建设,实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与专家普遍赞同《办法》的基本考虑。专家认为,《办法》在《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基础上,《办法》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保持了延续性。吸收《指引》和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确保《办法》出台后社会组织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延续性和连贯性。二是突出了完整性。吸收外省市重大事项报告的做法,较为系统地明确了报告的主体、范围、情形、渠道、方式等具体要求,在明确报告定位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做了合理分类,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报告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夯实了《办法》的执行力。三是强化了操作性。明确了社会组织向谁报告、如何报告、报告时限等具体要求,并根据不同的事项,对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了分工。优化了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主要为“线上报告”,便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采集数据、加强管理。

  三、参与专家还对《办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有的专家提出,《办法》总体非常清晰,有些内容还可以考虑进一步细化表述,如在部门职责里加上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培训和指导;有的专家提出,在报告的方式中增加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表述改为“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的专家提出,社会组织职责方面,建议加上若后期相关报告事项出现重大风险,尤其是社会组织未明确真实报备的,社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等。相关处室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尽可能地吸收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