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 ( 202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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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专家论证 | 2022年3月 |
按照《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3月,我局就《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专家论证,向多位高校专家征求了意见。专家具体包括:杨翠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宋娟,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郝勇,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殷志刚,原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各位专家一致认为文件出台非常必要,条理清晰,操作性指导性很强,有助于基层全面把握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政策、要求和发展方向,同时,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1、第七条和第八条均涉及对老年人开展能力分级评估和认知障碍专项测评,两个条款所表达的评估和测评的主体似乎有所不同,第七条似乎是保基本机构进行,第八条又似乎是政府统一开展。建议:在文字表述上,再清晰化,以便出现理解分歧。 2、《办法》中先后多次提及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保基本养老床位”“保基本床位”等概念,全文上下的提法是否能保持一致。3、第四条中“将该区部分养老床位责任指标统筹交由有关区建设,重点由五大新城落实建设”应该是与第八条第3小点提出的五大新城试点有一定相关性,只是表述上可否调整为“将该区部分养老床位责任指标统筹交由老年人口导入较多的区建设,建设指标的分配可适当向五大新城倾斜”。同时,建议对承担中心城区保基本养老床位责任指标的相关区,对该部分责任指标涉及的床位建设与运营补贴作出相应规定。 3、第四条中“各区应建立区级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资源”可否调整为“各区应建立区级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资源或统筹机制”。 4、是否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置双人间”调整为“建议不设置四人间以上等多人间,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尽量多设置双人间”; 5、是否将“保基本床位供应充足的区,可适当放宽等级要求”调整为“保基本床位供应充足的区,对高龄老年人可适当放宽等级要求”。因为目前人口高峰在59岁左右,20年后,人口高峰移至80岁左右,可能会出现养老床位供不应求。 6、整个《办法》中,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不足。是否可以增加,比如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日常监管等。 7、第四条(规模布局)中是否明确提出实行全市统筹床位按基准造价区级层面转移支付? 经认真研究,上述专家意见均予以采纳,直接在文件中调整或通过其他文件在后续具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