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6-07-14 )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一、制订《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草案)》的必要性
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规定“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前款规定的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我市1993年建立低保制度,2015年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一,目前为每人每月1650元。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2026年初,龚正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统筹调整养老金、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加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同时,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与上年基本持平,物价基本平稳。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们认为,2026年低保标准调整,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局研究拟写了《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草案)》。
二、《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我局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经过认真调研,形成了初步方案。4月23日,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听取公众意见,还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调研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4月2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4月29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意见建议予以研究采纳,并征求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草案)》。
三、《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50元调整为169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调整为2200元。
考虑的主要因素:一是群众接受度较高,且符合低保家庭实际支出情况。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历年增长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今年增幅。三是横向对比部分兄弟城市相关调整计划。
(二)关于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调整为220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
主要考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4 号)明确“保障特困人员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本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三)关于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
主要考虑: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主要是因特定情形或特殊历史原因,生活困难,需要政府予以救助的人群,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三胞胎、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三类人员,标准通常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散居归侨、宽释人员等其他人员,标准按照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增幅同步调整。
(四)在本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650元调整为1690元。
主要考虑:本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文教费、杂支费,实行统筹使用,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056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44616元;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48672元)。
主要考虑: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6 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6084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66924元;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73008元)。
主要考虑: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6 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6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
(七)关于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80元。
主要考虑: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6 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八)收入豁免标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主要考虑:为促进低保家庭就业年龄段人员积极就业,考虑到就业人员有一定的就业成本,政策上进行引导和支持。收入豁免标准计算公式:收入豁免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低保标准*3)/2。由于近年来最低工资增幅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严格按公式计算,豁免标准会有所降低。考虑到就业成本的增加,收入豁免标准降低不利于促进就业,因此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维持每人每月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