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快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23-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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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及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0〕147号)《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148号)《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健全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人社局、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制定了《关于加快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精神卫生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当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众多,患病率居高不下,因病致残、致贫现象十分突出。社区康复服务是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摆脱疾病、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目前本市在册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2.5万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隐性和轻度的精神疾病患者未接受专业治疗,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对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存在客观需求。
自2021年开始,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全市各区推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试点工作中发现,当前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机制尚未较好发挥作用、专业机构数量少且专业水平低、服务内容、流程、覆盖人数等缺乏统一的规范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因此,需要围绕试点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文件,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探索形成符合本市实际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政策框架,市民政局从2022年11月起,将制订文件纳入重点工作议程,并列入2023年度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市民政局通过开展调研座谈、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工作,听取相关委办局、各区民政局、行业专家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实施意见》。
三、政策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1、关于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以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着力推动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优化。
2、关于基本原则。贯彻民政部等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精神卫生体系的实际,确定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四方面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二是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三是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服务;四是坚持示范带动,提质增效。
3、关于工作目标。结合民政部“精康融合行动”整体部署,明确本市“精康融合行动”分阶段目标:
2023年为“服务覆盖年”,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全市16个区(100%)全面铺开,本市50%以上的街道(乡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2024年为“提质增效年”,本市65%以上的街道(乡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2025年为“长效机制建设年”,本市90%以上的街道(乡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通过本市三年“精康融合行动”,到2025年,基本形成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以全国“精康融合行动”中六大行动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指明了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目标、重点、方法和内容。
1、优化服务体系建设布局。《实施意见》强调,要科学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区域服务机构、康复设施、专业人才规模等要素,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着力健全服务网络,立足街道(乡镇),依托社区各类相关服务场地资源,结合本市各街镇社工站,强化“五社联动”机制,完善社区精神卫生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2、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实施意见》提出,提升服务转介信息化水平,依托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国家转介信息平台,推进各区范围内康复对象需求等信息共享和转介;建立科学的评估转介登记机制,拓展建立经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村(居)委会、社会组织或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康复需求的转介登记申请机制;完善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积极整合资源,拓展就业渠道,鼓励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登记康复对象就业。
3、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发展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发挥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引导有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拓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丰富多元化服务形式,根据不同需求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4、推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注重从业人员能力提升,明确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专业培训。
5、保障服务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强化政策引领推动作用,各级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化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服务;支持家庭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家庭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学习掌握相关知识技能,积极引导患者在家开展康复活动和参加社区康复。
6、优化服务支撑体系。《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康复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和帮助社区居民、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正确面对精神疾病。
(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以加快推动本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公安、人社、残联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二是加强资金支持。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经费。三是加强督查指导。明确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公安等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估各区进展情况,提炼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