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23-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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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21〕7 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近期,市民政局根据文件颁布两年以来的执行情况,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情况下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养老服务补贴是本市针对困难老年人的一项服务保障制度。本市从2004年起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发放非现金形式的服务券(卡)等,为身体有照护需求且经济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2021年《办法》规范了补贴对象的范围、补贴资格的申请和审核、服务的供给和保障等各项内容,解决了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的操作性问题,有效促进了全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后续2021年7月养老服务补贴进入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门式”申请办理,以及2022年10月养老服务补贴上线“一网通办”进行线上申请打下基础。
因《办法》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经过评估,《办法》总体较为全面,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决定对少部分条款内容作简易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关于修订过程的说明
《办法》修订纳入今年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目录,严格按照《上海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指引》相关要求进行文件修订。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决策等多项流程,综合市财政局意见形成了修订稿。
三、关于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是增加街镇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区反馈日常工作中街镇补贴资金不足、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运营压力较大。为此,在修订稿第六条第二款增加“对服务机构可持续运营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的工作保障内容。
二是明确对采购生活物资不予结算的情形。结合实务操作中存在部分老年人要求将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购买生活物资的情况,为明示相关要求,在第二十一条(不予结算的情形)第三项中,增加了“用于购买生活物资”不予结算的表述,以强调养老服务补贴的服务性质。
三是结合实际完善复核相关规定。考虑到目前养老服务补贴的复核工作,主要是由街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首句调整为“区民政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定期复核”;并在第二款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步复核结果提交给区民政局审核决定”和“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各类告知书的具体流程。
四是规范统一全文的表述。规范第十三条“递交”的表述为“提交”;第二十二条“身体状况”和第二十三条“身体”表述为“照护等级”;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因死亡等”的原因表述;调整第二十三条标题“补贴终止”为“补贴停止”。
五是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文件由试行文件修订为正式文件,有效期调整为5年,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