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草案)》公众参与报告 ( 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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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29日至9月5日期间,我局组织开展《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和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召开座谈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会议邀请本市部分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养老机构代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代表、保险公司代表约20人参会,养老服务处在座谈会上对文件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与会代表也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建议,增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比如将医保外用药纳入保障范围等。
2.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代表建议在文件中明确,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关于保险理赔、材料留存等方面的宣传培训。
3.部分保险公司代表建议,考虑到目前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有所增加,能否适当增加保费标准或者经费预算。同时,能否在文件中明确综合责任保险项目的招投标由每年一招改为三年一招。
第1条意见未采纳,理由是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是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并不是保老年人,可以通过自行选择其他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保障。
第3条意见部分采纳,理由是一是在文件中明确保费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招投标须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问卷调查
我局于2024年8月向上百家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和建议,其中回收有效问卷668份。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建议明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宣传和普及。
2.建议明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培训力度,保险公司能够定期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理赔的讲解。
3.建议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4.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应考虑将养老机构员工的人身安全等纳入保险范围。
第3条意见未采纳,理由是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已明确市民政局给予全额保费资助;对于养老机构,已明确市、区民政局按各机构签约时核定床位数内的实际投保床位数,给予基准保费各三分之一的资金资助。
第4条意见未采纳,理由是养老机构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安全问题本身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故不纳入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三、书面征求意见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至9月5日,书面征求各区民政和本市财政、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无修改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