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 202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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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至8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众参与活动,通过邀请部分社会组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170家社会组织意见、实地走访的方式听取了公众意见;同时,征求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参与公众一致认为:2014年出台的《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发挥作用明显。在《指引》的基础上,起草出台《办法》,对提升文件效力,加强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针对具体内容和各项条款,公众主要反映的意见建议如下:

  关于报告的情形,部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属于对社会组织自身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变化范围,应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报告,我们对此予以采纳。部分社会组织建议明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捐赠及资助的具体金额,明确研讨会、论坛的范围,在征求意见后,我们考虑可在后续工作中出具体操作口径。

  关于报告的方式,部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出除网上填写方式外,对于不宜公开的涉外活动采用其他报告方式;部分社会组织也建议增加特殊情况下的报告方式。我们对此予以采纳,增加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在监督管理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建议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可与年度检查结论挂钩;涉及违法违规的,将表述改为“应当依法处理”。我们对此予以采纳。

  就公众反映集中的意见,我们均进行了专项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