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公众参与 ( 202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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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 | 公众参与 | 2022年2月、8月 |
按照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程序要求,2月15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组织召开了《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座谈会。会议邀请了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政府等10位代表参加座谈,包括8个区民政局(浦东新区、黄浦、长宁、普陀、杨浦、闵行、嘉定、青浦)、2个街镇(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嘉定区外冈镇),并向其余8个区民政部门以及养老机构等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8月,再次向16个区和养老机构、相关委办局书面征求意见。与会代表和书面反馈一致认为文件出台非常必要,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扶持政策梳理清晰,操作性指导性很强,有助于基层全面把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和重点工作,同时,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1、关于总量结构。对于保基本机构的覆盖面,建议总量控制,结构放宽。在区层面强调至少有一家,考虑到个别街道特殊情况,对街道和乡镇不强调;各区保基本床位总量在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口1.5%的基础上,允许将部分公办床位用于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3、建议保基本按照实有户籍人口设定指标,降低中心城区标准,如1.2-1.3%。当年无法达到总量,建议明确考核时间为“十四五”末。 2、关于购买床位。购买床位主体增加到街镇。第2页第一段,“经与区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后”,改为“经与区民政部门或街镇(向区民政部门报备)签订协议后”。对购买床位的协议价格建议给予要求。 3、关于设施环境。在第五条(设施要求)增加:允许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一定的职工宿舍;对存量保基本机构不要一刀切,有条件的逐步改成为标准的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新建机构可以直接明确涉及要求,提高基准造价,直接设置护理型、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减少后期改造资金压力,提高公建民营运营效率。 4、关于收费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相关收费表述建议合并,具体收费办法的内容删除,按照市发改委有关文件实施。 5、关于服务。服务标准未明确。 6、关于价格水平。一是对于低于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议明确不就高,防止过度提价。二是对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因没有历史运营成本做参考,建议允许前两年按照约定价格运营,约定价格不超过文件规定的平均价格。三是从物价角度,新建机构需要先纳入保基本名单,再进行定价。 7、关于轮候。次序建议再优化。 8、关于扶持政策。建议各区研究保基本床位补贴扶持政策,对于政府购买的保基本床位,明确给予与公办保基本机构同等补贴政策。缺乏对养老机构的激励措施。 9、关于规范管理。“对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保基本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连续两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取消其养老机构运营资质”。建议明确平均水平,或降低要求,如改为“较差”。对保基本机构的处罚,建议以取消补贴为主,移除名单后街镇还要继续补足,难度较大。对已签协议的存量公建民营机构,建议给予指导意见,避免一刀切。 10、在床位建设方面考虑按需求设置,靠近城区的街镇和郊区的街镇要有针对性的区分,经济发展快的地方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人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地方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人相对少; 11、核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关键制定的费用要能让农民等退休金较低的老人承受得起,运营中的短缺费用由政府补贴; 12、根据不同区域制定入住养老机构的统一需求评估等级,对床位充足的养老机构可以把老年照护需求评估等级放宽至一级或零级; 13、对年份较久的养老机构设施分阶段进行改造,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力争达到《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14、整合各方力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使入院老人普通疾病、基础疾病能够在养护院内治疗。 经认真研究,上述专家意见均予以采纳,直接在文件中调整或通过其他文件在后续具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