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 ( 202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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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征求意见时间 | 征求形式 | 征求范围 | 征求意见建议 | 意见采纳情况 |
2022年2月 | 座谈会、书面征求 | 16个区民政局和街道乡镇、机构代表。其中:8个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区民政部门(浦东新区、黄浦、长宁、普陀、杨浦、闵行、嘉定、青浦)、2个街道乡镇政府代表(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嘉定区外冈镇)、6个机构代表参加座谈。向其余8个区民政部门以及各区养老机构书面征求意见。 | 1、关于总量结构。对于保基本机构的覆盖面,建议总量控制,结构放宽。在区层面强调至少有一家,考虑到个别街道特殊情况,对街道和乡镇不强调;各区保基本床位总量在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口1.5%的基础上,允许将部分公办床位用于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3、建议保基本按照实有户籍人口设定指标,降低中心城区标准,如1.2-1.3%。当年无法达到总量,建议明确考核时间为“十四五”末。 2、关于购买床位。购买床位主体增加到街镇。第2页第一段,“经与区民政部门签订协议后”,改为“经与区民政部门或街镇(向区民政部门报备)签订协议后”。对购买床位的协议价格建议给予要求。 3、关于设施环境。在第五条(设施要求)增加:允许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一定的职工宿舍;对存量保基本机构不要一刀切,有条件的逐步改成为标准的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新建机构可以直接明确涉及要求,提高基准造价,直接设置护理型、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减少后期改造资金压力,提高公建民营运营效率。 4、关于收费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相关收费表述建议合并,具体收费办法的内容删除,按照市发改委有关文件实施。 5、关于服务。服务标准不够明确。 6、关于价格水平。一是对于低于文件规定的价格水平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建议明确不就高,防止过度提价。二是对新建保基本养老机构,因没有历史运营成本做参考,建议允许前两年按照约定价格运营,约定价格不超过文件规定的平均价格。三是从物价角度,新建机构需要先纳入保基本名单,再进行定价。 7、关于轮候。次序建议再优化。 8、关于扶持政策。建议各区研究保基本床位补贴扶持政策,对于政府购买的保基本床位,明确给予与公办保基本机构同等补贴政策。缺乏对养老机构的激励措施。 9、关于规范管理。“对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的保基本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连续两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取消其养老机构运营资质”。建议明确平均水平,或降低要求,如改为“较差”。对保基本机构的处罚,建议以取消补贴为主,移除名单后街镇还要继续补足,难度较大。对已签协议的存量公建民营机构,建议给予指导意见,避免一刀切。 10、在床位建设方面考虑按需求设置,靠近城区的街镇和郊区的街镇要有针对性的区分,经济发展快的地方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人多,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地方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人相对少; 11、核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关键制定的费用要能让农民等退休金较低的老人承受得起,运营中的短缺费用由政府补贴; 12、根据不同区域制定入住养老机构的统一需求评估等级,对床位充足的养老机构可以把老年照护需求评估等级放宽至一级或零级; 13、对年份较久的养老机构设施分阶段进行改造,政府加大补贴力度,力争达到《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14、整合各方力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使入院老人普通疾病、基础疾病能够在养护院内治疗。 | 吸收采纳,在文件中修改完善,并在相关工作中继续深化研究推进。 | |
2022年8月 | 书面征求 | 16个区民政局和养老机构 | |||
2022年8月 | 书面征求 | 市发改委、市财政、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 |||
《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 | 2022年3月 | 书面征求 | 杨翠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宋娟,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郝勇,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殷志刚,原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 1、第七条和第八条均涉及对老年人开展能力分级评估和认知障碍专项测评,两个条款所表达的评估和测评的主体似乎有所不同,第七条似乎是保基本机构进行,第八条又似乎是政府统一开展。建议:在文字表述上,再清晰化,以便出现理解分歧。 2、《办法》中先后多次提及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保基本养老床位”“保基本床位”等概念,全文上下的提法是否能保持一致。3、第四条中“将该区部分养老床位责任指标统筹交由有关区建设,重点由五大新城落实建设”应该是与第八条第3小点提出的五大新城试点有一定相关性,只是表述上可否调整为“将该区部分养老床位责任指标统筹交由老年人口导入较多的区建设,建设指标的分配可适当向五大新城倾斜”。同时,建议对承担中心城区保基本养老床位责任指标的相关区,对该部分责任指标涉及的床位建设与运营补贴作出相应规定。 3、第四条中“各区应建立区级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资源”可否调整为“各区应建立区级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资源或统筹机制”。 4、是否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置双人间”调整为“建议不设置四人间以上等多人间,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尽量多设置双人间”; 5、是否将“保基本床位供应充足的区,可适当放宽等级要求”调整为“保基本床位供应充足的区,对高龄老年人可适当放宽等级要求”。因为目前人口高峰在59岁左右,20年后,人口高峰移至80岁左右,可能会出现养老床位供不应求。 6、整个《办法》中,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不足。是否可以增加,比如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日常监管等。 7、第四条(规模布局)中是否明确提出实行全市统筹床位按基准造价区级层面转移支付? | 吸收采纳,在文件中修改完善,并在相关工作中继续深化研究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