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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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市民政局对《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向市收养登记中心、各区民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公众参与。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与代表均支持制定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上海自2006年尝试开展收养家庭评估工作,印发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民婚发[2006]14号),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正式出台了《收养评估办法》,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细化收养评估内容和流程。为了尽快贯彻落实《收养评估办法》,规范上海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制定本市的收养评估实施办法。

二、参与代表均赞同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初步考虑。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中,虽然对收养评估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评估主体和资质、基本流程和时间、监督和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上海的实施办法在依照其规定的基础上,重点聚焦实施环节,对评估的具体内容、指标、流程、工作表单等方面进行了丰富完善。主要有:(一)明确了评估范围;(二)明确了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和指标;(三)明确了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和指标;(四)明确了评估的实施主体;(五)明确了评估的具体环节和时限要求;(六)明确了可优先配对主体;(七)确立了否决性指标;(八)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

三、参与代表还对进一步规范和延伸收养评估工作等提出建议。有代表提出为了被收养人今后长期生活环境考虑,建议限制或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不能作为收养申请人。有代表建议上海应该进一步对承接收养评估的组织机构提出要求,例如社会组织,强制到3A以上。还有代表提出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制定后,建议编印一套专门用于收养评估具体实施过程的操作手册,以此来进一步规范本市收养评估工作人员的行为操守和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