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草案)》风险评估报告 ( 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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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草案)》风险评估活动,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草案)》)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实施意见(草案)》重点规范了养老服务综合责任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投保和理赔流程、管理机制等事项。

一是明确本市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公益性原则和统一管理原则。

二是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参保范围为全市范围内自愿参保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本市依法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家庭照护床位等其他上门为老服务的机构。

三是明确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责任。

四是明确保险费用的资助要求。市、区民政局按各机构签约时核定床位数内的实际投保床位数,给予基础保险费用各三分之一的保险费用资助;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给予全额保险费用资助,保险费用参照投保的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规模计算。

五是明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竞争性择优来确定承保公司,并签订合同。

六是明确了出险报案、现场查勘、单证收集、定责定损、赔款支付等理赔程序。

七是明确了管理机制。规定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和承保公司的职责,以及建立健全回溯机制和审计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等工作要求。

二、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2024年9月18日上午,市民政局就《实施意见(草案)》召开风险评估会,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和原闵行区民政局养老科的专家共同开展风险评估

综合来看,社会各方对《实施意见(草案)》总体持充分肯定态度,认为《实施意见》的制定实施符合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实际,有利于增强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防范意识,对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及风险的影响

评估认为,《实施意见(草案)》可能存在较小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风险,政策和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运应,和社会可承受力度相统一,实施时具备相应的条件,环境较为成熟,已考虑到了所涉及群体的可承受度,总体风险可控。

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经评估,与会专家一致判断《实施意见(草案)》为低风险等级。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提出三条化解措施:

一是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在社会上广泛形成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三是对文件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将责任保险定义、保障范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赔款支付对象进行明确。

综上所述,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草案)》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9日